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 西府〔2026〕4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业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九届14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9日
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阳西县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阳西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阳西县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附件《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分类明细表》《阳西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的各项补偿单价均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四条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按照相关权利人签订的合法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所有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放弃,由征地单位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包含的青苗成片种植并间(套)种多种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核算补偿费用:
(一)对农业种植不符合常规、合理间(套)种规律的,按“补主不补次、补一不补二”进行补偿;
(二)对农业种植符合常规、合理间(套)种规律的,以种植最多的两类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主要品种,按该两类植物种植数量的相对比例(两类植物各自的数量占该两类植物总数量的比例)计算应补偿价格,其他品种不再计补;
(三)对符合《广东省林业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林下经济典型模式推荐表,因地制宜、规范种植的林药、林菌、林茶等林下种植,可分别按不同青苗品种进行补偿。
第七条成片种植的青苗,超出附件列明的成片种植密度对应每亩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未达到该成片种植密度每亩棵数标准的,按零星种植相关标准补偿。
未达已挂果状态的果树与未挂果补偿标准一致;收获果实后的果树补偿标准与同规格已挂果补偿标准一致。
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第八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同时,征地单位应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果树林木、抢养的养殖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死亡的各类种植物、养殖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条对未列入本规定及附件,或已列入本规定及附件但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存有特殊情况,且征地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采用个案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采用个案评估的,由征地单位与被征收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采用个案评估的绿化苗木类补偿,按照搬迁费和青苗补偿费就低原则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原《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有效期的通知》(西府〔202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县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已签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阳西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6〕6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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