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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阳西县溪头渔港港章的通告 西府告〔2026〕7号

发布日期:2026-02-03 10:04:56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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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西县溪头渔港港章》业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九届13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阳西县溪头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溪头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溪头渔港(以下简称“本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县海洋发展局为本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渔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为本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溪头镇人民政府为本渔港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阳西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阳西海事处、阳江海警局阳西工作站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渔港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水域、陆域、码头、道路等,本渔港港界为以下坐标点连线范围:

溪头渔港港界坐标表

界址点

东经

北纬

界址点

东经

北纬

G1

111°45’28.313”

21°38’36.429”

G19

111°46’44.659”

21°37’49.965”

G2

111°45’34.933”

21°38’29.46”

G20

111°46’33.227”

21°37’58.116”

G3

111°45’40.76”

21°38’24.02”

G21

111°46’25.845”

21°38’10.05”

G4

111°45’41.225”

21°38’24.363”

G22

111°46’31.154”

21°38’14.224”

G5

111°46’8.857”

21°37’58.869”

G23

111°46’18.181”

21°38’30.566”

G6

111°46’15.164”

21°38’2.627”

G24

111°46’20.861”

21°38’32.641”

G7

111°46’25.824”

21°37’50.707”

G25

111°46’14.623”

21°38’40.539”

G8

111°46’39.034”

21°37’41.587”

G26

111°46’12.924”

21°38’45.009”

G9

111°46’56.801”

21°37’33.365”

G27

111°46’7.999”

21°38’50.16”

G10

111°47’16.885”

21°37’33.796”

G28

111°46’2.553”

21°38’5.691”

G11

111°47’36.66”

21°37’30.995”

G29

111°46’0.182”

21°38’56.802”

G12

111°47’55.431”

21°37’23.527”

G30

111°45’59.483”

21°38’50.735”

G13

111°48’7.134”

21°37’14.694”

G31

111°46’0.159”

21°38’49.155”

G14

111°48’13.653”

21°37’22.345”

G32

111°45’59.927”

21°38’47.163”

G15

111°48’0.667”

21°37’32.017”

G33

111°45’48.185”

21°38’46.301”

G16

111°47’39.324”

21°37’40.537”

G34

111°45’45.559”

21°38’45.224”

G17

111°47’17.821”

21°37’43.658”

G35

111°45’43.28”

21°38’42.675”

G18

111°46’58.937”

21°37’43.378”

G36

111°45’34.3”

21°38’42.352”

  溪头渔港位于阳江市阳西县溪头镇,渔港中心位置为东经111°45′,北纬21°38′,渔港总面积约264.54公顷。其中水域面积约251.83公顷,陆域面积约12.71公顷(详见溪头渔港港界图)。其中:

  (一水域范围

  由G2至G23—海岸线—G27—海岸线—G2连线组成,具体位置如港界图所示,包含内港区、外港区和航道等。

  (二陆域范围

  由G1至G4—海岸线—G23至G36连线组成,具体位置如港界图所示,包含岸线、码头、船场、供水、供油、供冰、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配套用地等。

  本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五条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服从溪头镇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承担渔港的日常维护,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渔港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船舶因防台风、风暴潮等紧急情形需要进入渔港避险的,渔港经营主体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不得拒绝。

  第七条  渔港经营主体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作业期间及时报告作业动态;影响通航的,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应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八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并保证渔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渔港的建设与维护,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享有权益,承担义务。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条  渔港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县海洋发展局指导本渔港安全生产工作,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落实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溪头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本渔港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溪头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县海洋发展局、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防台风期间,渔港经营主体、在本渔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应按照有关部门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助预案,服从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渔港区域范围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向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在渔港范围从事成品油供应的企业,应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许可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无证无牌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第十五条  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溪头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加强对渔港消防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须安排人员值班。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县海洋发展局、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溪头镇人民政府等应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批准,不得在本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或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未经许可的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以及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十八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当事责任人应及时打捞清除。

  第十九条  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消防等渔港安全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应立即向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报告,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在渔港港池、锚地、航道、避风塘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向渔港区域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不得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船舶垃圾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本渔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三条  在渔港范围内从事加油活动时发生跑、冒、滴、漏油等污染环境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二十四条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安全用电规定,接受阳西供电局的专业指导与监督,严禁私拉乱接等违规用电行为。

  第二十五条  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二十六条  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立即向县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报告,由县生态环境、海洋发展等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监测、监视、评价、保护、修复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章  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本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避碰规则和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等规定,向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要求如下:

  (一)大中型(船长12米及以上)海洋渔船进出渔港实施航次报告。

  (二)小型(船长12米以下)海洋渔船、内陆渔船进出渔港实施不定期报告。

  (三)长期不进出渔港的渔船实施不定期报告。

  (四)进出本渔港的非渔船应当参照上述条款向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报告。

  不定期报告是指在休(禁)渔结束后首航次和配员情况、习惯作业区域及停泊区域发生变化时实施的报告。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进出渔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二十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应依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

  第二十九条  港澳流动渔船及非渔业船舶可以就近进入本渔港紧急避风、紧急维修,但不得违法装卸货物,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报告。已办理出境手续的,还应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渔港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48小时内向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渔港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港章解释权归县海洋发展局。

  第三十五条  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港章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原《阳西县溪头渔港港章》(西府告〔202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溪头渔港港界图.pdf


溪头渔港港界图

001.png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6〕1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溪头渔港港章》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