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西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阳西县海洋发展局
2026年7月2日
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和《关于印发〈阳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阳农〔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中介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扶强、扶大、扶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支持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三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申报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在阳西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其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要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以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一定数量农户。
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具体指标见附件1。
第四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材料
1. 《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2. 工商营业执照;
3.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本年(以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之前)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4. 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资信证明,内容载明企业账户状态正常、资金结算无不良记录、当前借贷及担保关系正常;
5. 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 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1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材料;
7.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8. 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二)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照企业主业属性实行分类申报,主营业务为水产类的企业,由县海洋发展局归口管理并负责申报受理工作;非水产类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申报受理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申报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由县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要求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县级主管部门对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征求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意见。
(二)县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各单位意见确定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通过阳西县政府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县级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认定。经县政府认定的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县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以对应主管部门名义授予“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若公示有异议,由对应县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异议成立则取消该对象认定资格,反之保留其认定资格。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六条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每年6月底前,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填报《阳西县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由对应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七条 定期运行监测
县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企业填写《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4。所需材料适当简化),监测结果由县级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下一个监测年度免予监测。
我县的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纳入县的监测范围,有关工作与农业部、省农业农村厅、阳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监测一并进行。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海洋发展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6.实施各级项目不按时验收结题的;
7.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占用项目资金的;
8.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提供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由对应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审核确认通过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和县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附件3:阳西县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xlsx
关于对《阳西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修订)》政策解读.docx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