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阳西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增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行政相对人包括依法登记或备案在本县区域内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阳西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是以本级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公示平台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动态评价监管制度,包括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等级确定、信用信息公布等内容。
第四条 由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公示和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市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及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基本登记注册、备案信息;
(二)行政相对人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历年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五)其他反映行政相对人反映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信息:
(一)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包括:
1.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信息;
2.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信息;
3.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信息;
4.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信息;
5.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信息。
(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包括:
1.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信息;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信息;
3.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信息;
4.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信息;
5.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信息;
6.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信息。
(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轻微失信主体信息包括:
1.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信息;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信息;
3.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信息;
4.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信息;
5.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信息;
6.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7.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信息。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其他信息包括:
(一)在日常经营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
(二)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
(三)积极承担社会治安治理和禁毒、禁烟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公益活动获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表彰奖励的信息。
(四)国家、省、市和县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由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集和更新,并按要求同步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获得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息或被列入阳西县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将同步列入机关门户网站、阳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
第三章市场信用评分标准及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在日常管理、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工作中积极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十二条 逐步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签订文化和旅游市场事前信用承诺书。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包括年度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划分。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产生后,按照信用评分标准计算得出的分值。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是根据行政相对人年度内所有信用信息得出的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级,每年开展一次。 行政相对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辖区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进行公布。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
(一)行政相对人上年度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二)其他不应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行政相对人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起评分为90分,奖励分为10分,依据《阳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加减分。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行政相对人年度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级;
(四)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5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
(五)年度信用评分小于65分评定为D级。
第四章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本级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三)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部门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巡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举办文化和旅游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二)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部门相应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部门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将其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或专题检查必检单位。
(二)对行政相对人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
第五章市场信用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提出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行政相对人信用A级、B级、C级和D级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提出的信用分级名单在本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由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无异议的行政相对人进行A级、B级、C级和D级认定,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纳入信用A级名录的行政相对人,发现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由纳入部门移出信用A级名录,并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重新对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自信息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二十七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 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关于印发阳江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企业法人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的通知》(阳文广旅体通(2020)352号)等文件,鼓励和支持行政相对人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因玩忽职守泄露行政相对人的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或者营私舞弊为行政相对人篡改、删除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阳西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阳西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文广旅体通﹝2021﹞4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