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侵权盗版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陈**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3年07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出版物市场时发现******商店货架上摆放的《小学教材全解》(四年级数学下)(RJ)、《小学教材全解》(五年级数学下)(RJ)、《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数学下)(RJ)各5本共15本书籍涉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当事人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这15本书籍进行了扣押取证。同日我局去函请求相关出版社认定涉案书籍是否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同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调查询问,经营者承认这些教辅书籍是通过外地人进货而来,无进货清单,至今无对外卖出,收入0元。同月19日我局收到复函,相关出版社鉴定证明上述教辅书籍属于侵权盗版出版物。
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 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上述15本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当事人对阳西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后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没有再发现盗版书籍。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当事人陈述其是外地人过来推销,因为新版图书有改动就想着试试进货几本看看,零售价格是53.8元,刚进货,一本都未卖出去,没有进货清单,也没有销售记录。
2、阳西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张: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已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指出“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当事人销售侵权出版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该行为应属于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参考《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三)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即时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 项规定,已构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适用法律正确。
(三)执法易错点
因为外地流动盗版书商会到乡镇书店售卖,因此要通过提高检查频率、多做普法宣传和加大对印刷厂的检查来阻止盗版书籍在本地印刷和发行。
案例二: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许**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3年08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出版物市场时发现******商店货架上摆放的4本《小学教材全解》(三年级英语上)(RJ·PEP)、4本《小学教材全解》(五年级英语上)(RJ·PEP)、3本《小学教材全解》(四年级语文上)等3种共11本书籍涉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当事人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这11本书籍进行了扣押取证。同日我局去函请求相关出版社认定涉案书籍是否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同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调查询问,经营者承认这些教辅书籍是通过外地人进货而来,无进货清单,至今无对外卖出,收入0元,无相关盈利所得。同月16日我局收到复函,相关出版社鉴定证明上述教辅书籍属于侵权盗版出版物。
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 项的规定,我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上述11本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对阳西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没有再发现盗版书籍。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当事人陈述其是从一个开车过来推销盗版书籍的外地人那里拿货的,因为觉得书价太贵,又听说教材辅导书会每年改版的就试试进了11本,进货后无人问津。当事人称自己是在2023年04月才开始从事图书零售的,没有什么经验,贪图拿货方便,之前这个店不是他开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也是今年4月份办的,并保证以后一定会到正规批发商处拿货,希望能对他从轻处罚。
2、阳西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已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指出“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当事人销售侵权出版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该行为应属于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参考《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二)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三)积极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即时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 项规定,已构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适用法律正确。
(三)执法易错点
很多新从事出版物销售的经营主体,因为相关法律知识相对不足,容易为低廉盗版书价格所吸引从而向流动批发商批发盗版书籍,所以要对新登记的经营主体做好管理,积极普法,引导其到正规渠道批发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