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721007291445W/2021-00263
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8-26
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府〔2021〕16号 西府规〔2021〕7号
2021-09-12

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2  浏览次数:-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西县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业经县委八届第215次常委会议、八届一百二十八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阳西县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三章 规划布局

第四章 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五章 养殖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 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 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或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或存栏1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只以上;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000只或存栏1000只以上;蜜蜂养殖200群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 规划布局

  第八条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和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包括规模场、养殖小区、专业户)的区域。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等区域。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应控制畜禽养殖出栏总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区域。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畜 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必须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条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养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 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十条 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包括畜禽舍、场区内通道、 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

  第十三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签订用地协议。各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另行签订流转协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用地主体签订用地协议。除涉及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外,设施农业用地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并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办理用地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并提交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同时提供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涉及使用林地的,须同时提供县级林业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确保不在禁养区,待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回复无意见后,方可予以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10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设施农业用地跨镇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三)信息上图入库。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作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应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括使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在内的备案信息上图入库,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监管系统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

  (四)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并取得相关批复,并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五)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申请办理畜禽养殖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五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自然资源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 养殖管理

  第十六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禽畜养殖代码;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档案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禽畜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禽畜养殖业主负责对禽畜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禽畜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应配套建设相应的鱼塘、土地等消纳场所。禁止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禽畜粪便、污水等。养殖场(小区)排放废气、噪声污染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支持将禽畜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一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属地镇政府依法依规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自然资源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三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违法排污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可以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1〕7号


  相关文件:阳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阳西县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