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西府〔2024〕18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西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九届10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阳西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阳西县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阳农农函〔20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全县建立统一的农房建设审批信息化系统,各镇农村建房要通过农房建设审批信息化系统进行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农房建设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严控农房风貌、落实带图审批,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坚决遏制新增农房违建,切实提升乡村建设风貌。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宅基地的审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工作,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利用;及时将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指导镇区发放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引导村民住房风貌提升,并为村民提供通用图纸,指导村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推行持证工匠施工;指导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在阳西县“数字农房”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线上业务办理工作。
(四)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管理及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建立窗口对外受理、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联审联办制度。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负责规划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参与和监督村庄规划和宅基地使用规划,同时配合镇政府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六)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阳西供电局等单位落实各自职责,履行技术服务、指导、检查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用地规划建设管理
第一节 宅基地管理
第五条【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可单独视为一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已成年的子女为一户;
(三)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为一户的其它情形。
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六条【申请条件】符合以下规定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确实需要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条【不予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拟申请的宅基地处于重大项目、基础设施等近期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
(二)申请人建新拆旧,未交出原有宅基地,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
(三)申请人有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
(四)在拆迁或征收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已参加集体安置;
(五)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建房;
(六)违法占地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特殊处理】在原址翻建、改建申请,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人存在一户多址或宅基底面积超过标准的,经村级组织协调,将多址调整为一址,并退还超标准占用的宅基地。
(二)原房屋占地面积超过标准,应当通过规划审批,将宅基地面积调整为标准以内,且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经村级组织、县农业农村局逐级确认,按先分户后申请宅基地原则,分户后应重新核定宅基地面积,且退还超标准的宅基地。
(四)村民育有一个子女的,原则上不能分户占有多处农村宅基地;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原则上保留其中一名子女和父母共同占有一处农村宅基地。
第九条【退出管理】镇和村级组织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十条【申请材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应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属委托办理的,同时附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5);
4.原房屋土地使用证;
5.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村民申请材料,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成员大会会议或者户成员代表会议按民主议定原则讨论同意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面积,以及建房层高、面积等情况在本社(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签署“同意使用”意见,并将村民申请材料、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报村级组织审查。
(二)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在审查通过的材料签署“同意意见”,并汇总(每月一次)报送给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批。
(三)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专人负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专人负责协调内部联动运行与联合相关内设机构进行审查办理。
1.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并提出宅基地审批意见建议。
2.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和使用林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负责审查房屋消防、安全是否符合规范,审核房屋建筑风貌是否符本地特色和相关规划设计标准规范要求,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内设机构联审结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6)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7),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结果公布】实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全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一般要求】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河湖管理范围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严格控制削坡建房。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农村住房建筑之间应留足间距,并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一)新建农村住房,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四层半),第五层不得超过基底面积的一半。
(二)农村住房建筑朝向以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为佳,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在原宅基地上的改建、扩建项目,应确保相邻建筑不低于原有日照条件。
(三)农村住房的相邻建筑檐口高度宜统一协调。建筑首层层高不得大于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为3.3米,可上人屋面的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1.2米。
(四)建筑基础及地下室不得超出用地红线。相邻已建建筑阳台飘出用地红线,为了沿街立面整齐,可以参照周边建筑执行。
(五)建筑物的管线应布置外墙内侧,确需在外墙布置时应在建筑侧面、背面和阳台内,且与相邻建筑留有可维修、清理的空间,净宽不少于1米。阳台和天面雨水应通过管道收集排放,天面滴水线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六)新建的农村住房应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化粪池;条件困难时可以与相邻用地权利人协商,多户共建共用。
(七)农村住房鼓励采用双拼和多栋联排式建筑,相邻建筑之间造型、风格、色彩等应协调统一。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全县建立统一的农房建设审批信息化系统,村民建房许可由镇人民政府通过农房建设审批信息化系统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许可变更】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许可延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农村住房建设需要申请延期的,应当在规划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批后公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审批部门及时公告。
第三节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农房风貌管控】严控农房建筑风格以及屋面造型的审批与管理,村组建筑风格基本保持一致,打造一批风貌突出的样板示范村庄,引领带动乡村风貌提升。建房村民从《阳西县农房风貌指引通用图集》中选用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的统一风貌图集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图集风貌进行设计。自行委托设计的,建筑风貌应与各自然村从《阳西县农房风貌指引通用图集》中选用的统一风貌图集一致,图纸需经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对建房村民的户型、立面、层高、色彩等实行带方案审批,村民须按选定图集或图纸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绿色农房推广】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等新型建筑材料,降低建筑成本,加快施工速度,达到节能环保的效果。鼓励农房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采用优秀传统建筑工艺,统筹考虑庭院绿化和配建供水、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农房建设要与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环境相结合,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以及古驿道等,修缮和改造要严格审批,科学实施。
第二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村庄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村民在新建房基础完成后,自行做好化粪池。村民新建房要同步做好雨污水分流处理设施并做好污水纳管处理。工地现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保护好村庄环境。
第二十三条【乡村建筑工匠】建立乡村建筑工匠登记制度,全部建筑工匠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向社会公开。村民应委托乡村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农村低层住宅的,村民可以委托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村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和《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承诺书》(附件8),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施工许可】村民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达到办理施工许可限额规定的,应当在开工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监管】各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五到场”监管要求。
(一)批准前审查到场。由镇人民政府牵头,村委会等共同参与。
(二)批准后建房验线到场。宅基地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镇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申请建房验线。镇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小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镇人民政府牵头,村委会等共同参与现场验线并发放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
(三)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到场。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各部门可联合巡查或单独巡查。
(四)违建查处到场。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理。
(五)竣工验收到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镇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选定图集建设住房,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村民,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验收发证】通过验收的农房,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9),并报送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通过验收的农房,村民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台账,实行“一户一档”,结合农房建设审批信息化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
第三章 监督与查处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做到前审查、建房验线、安全管理、违建查处、竣工验收“五到场”,确保村民自建房施工安全、质量合格。
第二十九条【监督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和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及时发现违法建房行为并予以制止和上报。
第三十条【培训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应当定期对各镇村开展培训;宣讲乡村规划、建房技术、质量安全、违法处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责任】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处置】违反本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用于自建自住的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则自动失效。《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府〔2021〕11号)同时废止。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4〕11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阳西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