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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乡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府〔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10-12 15:56:28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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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乡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九届10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阳西县乡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项目,根据《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乡振组办〔2020〕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方案(试行)〉〈广东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23〕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高效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精神,以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为引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433”工作安排,深入推进“百千万工程”,加快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简化程序、高效实用、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规范乡村建设项目从申报到建设工作流程。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规划引领。在县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镇政府按需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突出村民主体地位,深入开展规划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考虑村民最关心最迫切希望解决的民生和发展问题,因地制宜完成村庄规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

  (二)突出群众主体。要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实现从“要我建”到“我要建”的观念转变,达到共谋共建共管共享。谋划实施项目,应当采取座谈调研、入户调查等方式听取村民诉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

  (三)坚持公开透明。建设过程公开、关键环节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乡村建设项目在阳光下实施,做到项目组织有序、建设规范、管理到位、质量保证。

  (四)坚持实用耐用。乡村建设项目,要以设计规范、节省投入、实用耐用为原则,保证建设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得实施负面清单指出的有关项目。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建设“门墙亭廊栏”,坚持“非必要不建设”;因群众生产生活,产业发展、文化传承需要确实要建设的,镇政府务必要充分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必要、经济、实用等原则,适度按需规范建设。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乡村建设项目,主要是围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百千万工程”重点工作,按照编制的乡村规划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乡村公共基础设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乡村产业发展、乡村绿美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以及其他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相关的建设项目。

  四、项目入库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方案(试行)〉〈广东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23〕142号)、《阳西县农业农村局 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阳西县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阳西县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农农〔2023〕3号)等相关规定,推进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布局统筹、前期管理、工作督导,保障项目有序实施。

  乡村建设项目入库原则上按行政村申报、镇审核、行业部门评审、联合论证、县政府审定的程序,确定各镇入库储备项目清单和资金额度入库项目,乡村建设入库项目每季度向社会公告。县“百千万工程”指挥部确定的项目库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项目报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将单项合同预估价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镇政府。

  使用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的项目按照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入库、出库程序组织实施。上级有明文规定的项目,按照上级文件组织实施。

  (一)项目酝酿。以村庄规划为引领,突出地域特色,注重简单实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广泛征求自然村村民代表意见,根据入库储备项目清单,项目的选择、申报、实施方案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项目申报。各镇原则根据县政府或县“百千万工程”指挥办审定的入库储备项目清单、资金额度,组织各行政村做好项目申报。

  1.自然村向行政村申报。自然村将审定的项目填入乡村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加盖自然村(自然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上报行政村审核。

  所需申报材料: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

  2.行政村审核。自然村将建设项目上报行政村后,行政村对各自然村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对照建设规划,重点审核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概算等,防止虚报建设项目、虚增建设规模、故意加大资金需求等。行政村审核无误后由行政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后,行政村对自然村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以村委会的名义向镇政府申报。

  所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2)行政村“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3)公示照片。

  3镇政府审批。(1)实地核查:各行政村建设项目上报镇政府后,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2)征集意见:镇政府组织镇相关内设机构,采取集中联合会审的方式对行政村上报的建设项目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涉及“百千万工程”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百千万工程”相关规定审核。(3)党委会研究:将需建设的项目提交镇党委会研究审定。(4)审批:先由分管镇领导审核后,再由镇长审批。

  建设项目经镇政府审批后,镇政府每月汇总上报县府办、县委农办(县委乡村振兴办)、县“百千万工程”指挥办、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自然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自然村要对村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项目动工前,要进行建设公示,包括设计图、建设项目表等必要材料,并明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监督人、行政村负责人和施工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六、项目实施

  (一)项目设计。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镇政府的指导下,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工程设计,项目设计按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并由有资质的公司编制预算书。设计图纸需经镇政府确认后才能实施。测绘、规划、施工图纸设计和预算编制等相关费用,招标限额以下的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80%,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50万元以下的农村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农业种养设施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0万元及以上的在开工前应当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不得施工。在村庄村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表);

  2.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

  3.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或村级土地来源证明,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4.村庄规划确定的用地平面四至图;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平面图、报建图。

  镇政府收到申请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实地勘查,并把村庄规划和建设项目公示十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镇政府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证。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县住建局依法委托各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以委托机关名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县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该类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资料;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经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确认的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书;

  (5)施工合同(需对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拨付周期、拨付日期、拨付数额或占工程款的比例(20%以上)等内容进行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6)中标通知书;

  (7)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合格证明(包括房屋建筑审图和勘察审图;基础阶段上传审查意见单和证明);

  (8)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项目开工前按照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0%的比例拨付预付款,其中原则上将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的金额作为工人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同时需提供资金到位银行流水证明,建设方及施工方确认的资金拨付说明);

  (9)委托授权书;

  (1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落款日期控制在两个月内);

  (11)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架构、技术措施);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3)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14)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

  (四)立项。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明确的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乡村建设项目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乡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办理立项所需材料:

  1.立项申请书(需附县政府会议纪要或其他机关批准文件);

  2.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工程概算,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涉及水务、林业、海洋、航道、地震、水文等的,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或审查意见;

  4.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解决意见或资金来源证明;

  5.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重要资源开发利用或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映强烈乃至影响社会稳定的项目,还需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部门认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6.招标基本情况表;

  7.项目统一代码和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环评。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确需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外,集中供水、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收集、村(巷)道硬化、教育卫生文化等农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六)项目发包。建设项目发包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1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凡属于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办理公开招标手续:(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以县级或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3不强制要求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强制要求采用招标方式。

  除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服务和工程等乡村建设项目,按照《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实施乡村振兴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西府〔2024〕7号)实施。

  (七)工程履约金。按照有关规定,项目的工程履约金按合同工程总造价的10%确定,并列入合同条款,施工单位须在合同签订时把履约金缴交到发包方指定账户(当地镇政府)。如工程按合同约定完工,发包方将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工人代表确认没有拖欠工人工资后退还工程履约金。如工程因施工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的,工程履约金将被没收。

  (八)合同的签订。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工程不进行预算审核,合同工程总造价按预算造价的90%确定,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为项目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中应注明工程的结算价以依法财审价或第三方审核价为准,根据财审或第三方审核结果结算工程款。确定施工单位后,在镇政府的指导下,施工合同经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法律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报镇政府备案。项目业主单位为乡镇的,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九)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实施的以奖代补村庄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等开展建设。支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产权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立相应的“富民强村”公司参与建设管护。鼓励地方对管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采取“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农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有效运行。

  七、工程质量监督

  乡村建设项目实施,建立县级监督指导、镇建设管理、村级主体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乡村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施工及监理方的监督管理。乡村项目涉及面广,任务重,工程建设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相关的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如发现偷工减料或“豆腐渣”工程的,第一次发现并核实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翻工整改;第二次发现的,立即终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并通报全县不准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与乡村项目建设。无故累计停工三十天,立即终止施工合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施工合同相关约定追究赔偿责任,并通报全县不准该施工单位参与乡村项目建设。

  (二)图纸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三)工程监理。以行政村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各自然村项目进行监督,监理费用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且成本警示价按照监理收费有关标准下浮40%设定。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村民理事会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现场质量监督工作。

  (四)工程验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项目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实施主体)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村“两委”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镇政府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镇政府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人员由各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包括不限于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现场管理机构、镇相关内设机构等组成,由镇政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报县委农办(县委乡村振兴办)、县“百千万工程”指挥办、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资金管理

  (一)资金范围。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资金包括债券资金,上级涉农资金、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奖补资金、专项资金,以及县本级财政统筹的各类用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相关资金,资金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社会捐资(财政专项资金除外)、村民捐资、投工投劳不列入管理范围。

  (二)资金统筹。项目资金实行县级统筹。实施项目额度按县政府批复的额度下达到各镇政府。结合相关资金使用规定,各镇政府根据乡村项目建设需要向县政府申请资金。各镇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三)工程结算。为促进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优化结算审核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后,结算报项目主管部门(镇政府)。结算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镇政府)可直接向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申请财审,或通过依法依规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或参照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招标入库的第三方委托审核,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出具的成果报告负责任。第三方出具的审核报告应报县财政局备案。

  (四)资产管理。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业主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移交手续,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和登记入账。

  (五)项目资金拨付。对直接下达到各镇政府的项目资金,由镇政府审批和拨付。债券资金、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等有明确拨付使用规定的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拨付后,镇政府每月汇总资金拨付情况上报县府办、县委农办(县委乡村振兴办)、县“百千万工程”指挥办、县财政局备案。

  项目工程进场开工建设后可按合同约定支付不超过工程合同总额30%的项目工程预付款;待工程总量完成50%以上后,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总额(含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总额6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按程序审核后,按审核价的95%支付工程结算款,剩余5%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期满一年,工程质量如无问题,支付5%工程质量保证金。资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工程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当地镇政府核查审批支付。对资金拨付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资金拨付所需资料。

  1.工程预付款拨付所需资料:(1)请款书;(2)项目资金建设申请表(经有关部门核准);(3)项目发包材料;(4)项目合同(工程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预算编制合同);(5)工程款发票(相关人员签名);(6)监理支付令(监理支付证书)。

  2.工程进度款拨付所需资料:(1)请款书;(2)开工通知;(3)工程款发票(相关人员签名);(4)监理支付令(监理支付证书)。

  3.工程结算款拨付所需资料:(1)请款书;(2)实地核查表(由镇政府组织实地核查);(3)验收报告;(4)项目结算报告(结算审核报告、评审结论);(5)工程款发票(相关人员签名);(6)监理支付令(监理支付证书)。

  4.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所需资料:(1)请款书;(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书;(3)工程款发票(相关人员签名);(4)监理支付令(监理支付证书)。

  5.相关费用拨付所需资料:(1)请款书;(2)相关合同;(3)计算依据(按规定幅度下浮);(4)相关费用发票(相关人员签名)。

  (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禁止投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财预〔2021〕115号)等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1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1)楼堂馆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中心、行政会议中心、干部职工疗养院、其他各类楼堂馆所。(2)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城市大型雕塑、景观提升工程、街区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3)房地产等其他项目。房地产开发、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2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高风险地区指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含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省本级、市本级和县区。在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的基础上,高风险地区增加以下禁止类项目:

  (1)交通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2)社会事业。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3)市政基础设施。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4)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八)驻镇帮镇扶村资金。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无关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其他非驻镇帮镇扶村的支出(如万里碧道、大型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已有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

  (九)资金奖惩措施。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考核等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奖惩办法,对村“两委”动员能力强、“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工作完成好、群众参与程度高、筹资投劳意愿足、利益冲突化解好的村,优先安排建设并适当加大投资额度;对工作不积极不支持甚至有抵触情绪的村,适当减少投资额度,并延后建设。

  九、解释单位和有效期

  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则自动失效。《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西府〔2019〕27号)同时废止。之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对于在本指导意见生效前已审批的乡村建设项目,已完成的程序及相关资料继续有效,尚未完成的流程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在有效期内,如上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附件:1.阳西县乡村建设项目入库流程图.doc

                  2.阳西县乡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审批流程图.doc

                  3.阳西县      镇乡村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doc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4〕10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阳西县乡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