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阳西县城市绿化认种认养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西府〔2023〕25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城市绿化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西府〔2018〕19号)原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至2023年9月14日,为规范我县城市绿化认种认养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县城市绿化认种认养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现将《阳西县城市绿化认种认养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延长5年,延长后的《阳西县城市绿化认种认养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阳西县城市绿化认种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序地开展绿地、花木认种认养活动,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阳江市义务植树认种认养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西县县城建成区内城市绿地、花木的认种认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认种、认养,是指县城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认养者),以捐资助绿、以资代劳的形式,按养护费用标准提供资金,由代种、代养管理部门(以下称代养者)实施绿地、花木管护,认养者进行监督的城市绿地、花木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认种认养工作。
第五条 认种认养坚持自愿参与,坚持服从市政统一规
划,坚持专业部门指导和认种认养者种植养护相结合,坚持绿地花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养护权可以继承和转让的原则。
第六条 认养者自愿认种认养城市绿地、花木,需向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确认认养地点、时间、种类和规模,并签订认种认养协议。
经批准认种认养的地市绿地、花木,由认养者按养护费用标准提供资金。
养护费用标准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城城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公布,并每两年重新核准、公布。
第七条 代养者按养护规范定期对认种认养绿地、花木进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认养者有权监督代养者是否按规定对绿地、花木进行浇水、喷药、涂白、除杂、预防病虫害等养护管理,并对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认种认养的公共绿地、花木属国家所有,不得改
变绿地、树木的性质、功能,不得在绿地内设置活动房、管理房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设立围栏。
认种认养的养护权可以继承和转让。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设立认养标志牌。认养标志牌的 设立按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统一标准制作。
(一)认种认养县花 5 平方米以上的;
(二)认种认养县树 1 棵以上的;
(三)认种认养绿地 100 平方米以上的;
(四)认种认养灌木 10 平方米以上的;
(五)认种认养树木 5 棵以上的;
(六)认种认养情侣树、学子树等纪念树 1 棵以上的;
(七)认种认养党员林、青年林、老年林、三八林等纪念树 20 棵以上的;
(八)认种认养古树名木 1 棵以上的。
第十一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占用认养绿地、迁移树木时,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告之认养人,及时调整认养地点及数量。
第十二条 代养者不按规定维护管理绿地花木造成损害死亡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认种认养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改正的,终止认养活动。
第十五条 认养绿地、花木的管理保护按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3〕13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阳西县城市绿化认种认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