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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府〔2023〕13号

发布日期:2023-07-04 10:56:05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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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业经九届五十三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务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阳西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的管理,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建立农村供水用水长效机制,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护、供水用水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村供水,是指向本县以下(不含县城区)的镇、村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供应生产生活用水的工程,以满足村镇居民、单位日常生活用水和第二、三产业用水需求为主,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和家庭自建自用供水。

  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农村供水用水,适用城区供水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确保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研究制订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指导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经营管理、维修养护等行为;指导、监督各镇政府开展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项目审批,并按照政府定价目录等政策法规依法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

  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监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卫生监测和监督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负责对农村供水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

  各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管护,水源水质监测,用水调度,水费征收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其权限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县水务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等部门,并在听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阳西县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农村供水工程规划等农村供水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步报市水务局备案。

  农村供水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供水工程现状、需水量预测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规划目标、水源规划、供水工程规划、供水安全保障和运行调度管理、分期建设方案、规划保障措施等。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及发展概况,供水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需水量预测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水源选择和保护,供水工程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典型工程设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分期实施计划以及规划保障措施等。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衔接,与城市供水规划等相协调,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经县水务局审查,按现行基本建设相关程序办理项目申报和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融资、群众筹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入户工程部分,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以捐资集资等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产权,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投资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由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用水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资产报备:

  (一)新建、更新和改造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自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进行资产报备;

  (二)已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其所有权人应当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进行资产报备。

  第九条 已完成资产报备的农村供水工程可以通过有偿转让、划拨、股份合作等方式转让所有权。

  转让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的,新的所有权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资产报备。

  转让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不得损害用水户权益,不得危害供水安全和阻碍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明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以镇或者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组建并明确建设单位。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当地镇政府、接收运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以及项目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依法需采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设施设备、材料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制度,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

  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如有)、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

第三章 供水工程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由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人确定运行和维护方式。

  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委托供水单位管护。所有权人明确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主体后需报当地镇政府和县水务局备案。

  农村供水工程入户管道及配套设施,用水户为管护主体,实行自主管护。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供水工程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

  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供水单位按年水费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维修基金,提取的维修基金计入供水企业经营成本。如水价作出调整,则提取金额同步作出调整。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使用”。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参照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水泵等机电设备更新改造及修理,管理房、机泵房等建筑物的修缮,水塔、蓄水构筑物的加固和修缮,输配水管网、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不含入户管网及水表)维修改造;

  (二)公共供水、节水技术推广;

  (三)其他合理支出。

  凡属人为因素、工程质量未达到规范要求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设施损毁,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修管护经费实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通过水费提留、财政补助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农村供水工程维修管护的经费需要。具体为:

  (一)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维修管护经费由县财政每年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和从农村公共供水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组成;

  (二)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维修管护经费由县财政每年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各镇政府或管护主体自筹解决。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管理,编制预算、决算报告,并送县水务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未经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工程及设施上连接取水设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农村供水工程及设施相连接。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供水水源保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负责供水水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县水务局与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应协调配合并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事故责任者或管护主体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镇政府,由镇政府报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或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库塘取水的,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以河流取水的,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山溪、山泉取水的,在取水口上游汇流区域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以打井、建池取水的,除应有工程保护措施外,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50米,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定期对农村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县水务局定期对农村供水水源的水量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设置水质净化和消毒等水处理设施,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要求如下: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管护主体要建立水质检测中心,建立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同时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至少进行一次检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强制性标准,检测费用由县财政预算解决。

  (三)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最不利的管网末梢,每宗供水工程设置的采样点应不少于1个。

  (四)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五)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报县卫生健康局。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与用水户依法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省、市的标准和规定;

  (四)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卫生管理有关要求;

  (五)按核定或者约定的价格收取水费;

  (六)建立健全包含水费收取、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的管护制度,开展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查维护,做好运行管护记录,保障正常供水;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供水合同提供服务,损害用水户权益;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四)供水设施不完善,管网老化、设施陈旧,影响正常供水且不更新改造;

  (五)其他严重损害用水户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实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向县水务局和镇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二十八条 县水务局应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或其委托的供水单位应当编制包括组织指挥体系、预警机制、处置措施、保障机制等在内的应急方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并组织演练。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工程管护主体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即时进行处理,并向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或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单位负责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准的,农村供水单位负责进行更换或校验;对于人为损坏的计量设施,由用水户承担更换材料费及人工费用。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农村供水单位可按供水合同约定停止供水。

  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用水户,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对逾期缴费的用水户,由农村供水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催缴通知书送达届满六十天仍不缴交者,农村供水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十日通知用水户。用水户足额补交水费和违约金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恢复供水。

  第三十一条 农村居民享有平等获得供水用水安全保障的权利。

  所有用水户有权对供水单位价格违法行为,向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供水合同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水或者擅自转供水;

  (四)不得私自在供水管网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五)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农村供水工程设施;

  (六)不得作出其他妨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水价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成本可参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文件核定。

  第三十四条 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要公开、公正、合理,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并根据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水价随供水成本和供水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供水工程,由农村供水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农村自来水价格定调价申请后,县发改局依照《阳西县供水定价与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水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定价目录以外的供水工程,水价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依法通过一事一议或者村规民约等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镇(街)、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和县市场监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县农村用水实际,为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水费收缴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实行收费到户和收费到村两种模式,按照各村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单位、农村供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获取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单位、农村供水单位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停止妨害农村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必要时联系县水务局或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设计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处理设施和管理系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设计供水人口不满一百人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省市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实施期限届满且未按规定延长实施期限的,则自动失效。本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内容,依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3〕3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水务局关于《阳西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