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西府告〔2026〕15号
征收人:阳西县人民政府,地址:阳西县城广场路4号
被征收人:黄锦枢,身份证号码:4407271943*******0,地址: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红村北一巷12号、13号
因“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下称“本项目”)建设需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批准,阳西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府告〔2024〕51号),决定对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东红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沙屋经济合作社属下16.9960公顷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阳西县人民政府委托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被征收人位于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红村北一巷12号、13号(详见附件1丈量面积平面图、附件2项目用地红线图)的宅基地及住宅房屋列入本项目征收范围。根据阳江市华纳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测绘,具体为:框架结构504.58平方米,混合结构289.7平方米,砖棚结构7.56平方米,宅基地242.54平方米,另有地上附着物具体包括:星铁棚、太阳能灯、不锈钢扶梯、护栏、水泥地、水井、监控枪头等,经评估后,被征收人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为1996812元(补偿面积、标准、计算方式等详见附件3评估结果明细表)。
经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至今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红村北一巷12号、13号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按照《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其他安置形式。
二、被征收人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总计1996812元(具体包括宅基地补偿388064元、房屋补偿1349829元、地上构筑物补偿258919元),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3000元/户,临时过渡安置费24000元(按12个月,2000元/月/户)。以上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023812元。
三、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房屋及土地。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