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阳西县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因其具备重大的历史、文化和科学研究价值,是城市公园景观的重点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的表现载体。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复制性,保护好、利用好、宣传好历史价值公园,意义深远。阳西县为加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历史价值公园的科学保护研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阳西县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十九条,其中:
(一)第一条至第六条,分别明确了本《办法》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坚持原则,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职责等。
(二)第九条对申报历史价值的公园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已被公布为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或园内有已被公布为国家级、市级、区(县)级的文物保护单位;2.园内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石刻、壁画、名人诗画镌刻等不可移动文物或艺术作品;3.园内有体现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建筑特色及其技艺价值的建(构)筑物或场地,具有特定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园林;4.体现传统技艺的园林;5.园内有名人故居、纪念建筑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或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6.具有学术研究价值的代表性、标志性园林或者著名设计师的代表作品园林;7.在新中国创建过程中具有重要历史记忆的红色纪念地;8.体现改革开放进程时代特征,或承载本地生活特有的集体记忆、地域文化的园林;9.园内有体现本县产业发展史特色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包括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的园林;10.园内有1株及以上古树名木,或有10株以上树龄在5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后备资源。
(三)第十条至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申报、评审、命名、建立管理维护信息库、保护方案的实施单位等具体要求。申报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历史与文化价值的说明;2.园林布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3.园林总平面图和保护范围;4.申报对象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景点的,应提交相关资料及照片;5.申报对象有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应提交相关树木生长位置、地理坐标、树种信息等;6.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目标和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命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批准公布后设置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标牌。
(四)第十五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的保护要求作出了规定。根据园内山形水系、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整体风貌等现状进行下列分类保护:1.应当保留原有风貌和格局,包括山形水系。禁止损毁、非法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2.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建立一树一档,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保护牌示,并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体检。不得擅自调整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植物配置;3.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内文物修缮、建筑修复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园内家具、书画、匾额、楹联等可移动历史文物应按照历史原貌布置,定期进行清洁维护,发现损坏要立即按相关要求维修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4.保持水体原有格局,严禁擅自改变其大小、形状、走向及用途,对水质进行监管,定期清理维护,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水质标准。
(五)第十六条至十八条,明确了历史价值公园的监督检查要求以及禁止行为。在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1.非法占用园林绿地、道路、广场和景观建(构)筑物等;2.在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上刻画、涂污等;
3.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4.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5.未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6.其他可能引发安全风险的行为;7.干扰动物栖息环境的行为;8.噪音扰民行为;9.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府〔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