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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西府〔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06-25 22:32:40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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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九届12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阳西县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阳西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西县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阳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阳西县县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阳西县县城建成区内林地、公路等绿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县城区城市绿化。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城绿美阳西生态建设,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利用植被、湿地、河涌、绿地、人文景观等资源,建设绿道、碧道、生态廊道和古驿道。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县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至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突出阳西特色,适应当地气候特点,科学规定各类城市绿地指标,合理安排各类绿地的空间布局,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经批准的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备案。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变更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县国土空间规划、县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城市绿化应当按照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推进城市绿化,加强现有绿地和树木的保护,避免盲目大规模更换树种和绿地改造。

  第九条 县城建成区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各类用地绿地率等绿化指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绿地率应当根据用地面积、形状、功能类型等具体确定。

  第十条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种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兼顾景观、人文、生态效益。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林荫路的建设与保护。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道路、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的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对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的用地、用水、技术措施等进行合理性评价,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承担六个月以内的绿化养护期。绿化养护期满后,必须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兴建有纪念意义的园林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型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及时修剪影响人身、房屋、交通和管线安全的树木,及时扑灭植物疫情。树木修剪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一)同一项目占用面积不足一千五百平方米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二)同一项目占用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占用面积七千平方米以上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前应当报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临时占用绿地情况,及时纠正超期占用、挪作他用等情形,督促建设单位按期恢复绿地及保证绿地恢复质量。

  第十九条 在城市绿地配置交通设施或者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设备,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属于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

  (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

  (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三)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迁移生产绿地树木、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零星树木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相关单位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按省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城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按古树名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二)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三)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堆放杂物的;

  (六)非法采石、取土的;

  (七)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八)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九)其他破坏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绿化植物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存在《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所规定的行为情况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则自动失效。《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有效期的通知》(西府〔2023〕24号)同时废止。之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有效期内,如上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5〕5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修订)》的政策解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