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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修订)》的政策解读稿

发布日期:2025-06-25 22:33:44   来源:阳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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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了促进我县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园林城市,县政府于2018年9月14日印发《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该《规定》县政府于2023年9月14日延长有效期,以下简称《规定》),建立了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因《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11月已修订,为使《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所引用《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条文与新修订的条文保持一致,需要对《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订)

  三、主要修改内容

  考虑到我县实际情况,新修订的《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修订)》调整了适用范围,规划和建设管理,保护和管理范围,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与上位规定条款不一致的内容部分,根据上位规定进行修订。

  1.将原第四条第二款 “阳西县县城建成区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林业局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修改为:

  第四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对阳西县县城建成区内林地、公路等绿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原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改为: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3.将原第二十四条“ 城市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的,应当到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倒伏或已严重倾斜而无法扶正,妨碍交通、电信、电力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的。”修改为: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迁移树木;确无迁移价值的,经批准可以砍伐树木:

  (一)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的;

  (二)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

  (三)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未能有效治理的;

  (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迁移生产绿地树木、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零星树木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4.原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原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该部分条文引用《广东省绿化条例》(2014年修订)的相关罚则内容与《广东省绿化条例》(2023年修订)有所变动部分进行删减。

  6.将原《规定》其余部分条款,根据最新《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修订)规定进行了删除或优化调整,《规定》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分二十六条,其中: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分别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公众参与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为规划和建设,主要从规划编制、建设目标、开发利用原则、建设审批验收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为保护和管理,主要对绿地保护责任、占用绿地审批、城市树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为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以及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拒绝、阻碍绿化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五、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

  本规定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 8 月 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西府〔202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