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受案范围:对县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选择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机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人民政府法制局)
办理地址:县政府大院7号楼二楼
联系电话:0662--5552189 办理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办理条件:⒈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⒉属于县人民政府的受案范围;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提供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件、申请人签收有关行政处理决定的时间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将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受理的案件将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立案审查。
办理时限:县人民政府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备注: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