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民政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服务授权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0-09-10 10:58:32   来源:本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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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实体办事大厅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阳府办函〔2016〕486号),为全面落实“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实行“受审分离”综合服务模式,我局授权委托阳西县政务服务中心对我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

  一、授权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

公共服务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

公共服务

3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

公共服务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公共服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公共服务

6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

7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发

公共服务

8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换发

公共服务

9

社会团体换届负责人、监事备案

公共服务

10

社会团体届中负责人、监事备案

公共服务

11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

公共服务

12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公共服务

13

社会团体银行账号备案

公共服务

14

社会团体印章备案

公共服务

15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公共服务

16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公共服务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

公共服务

18

社会团体年度报告

公共服务

19

社会组织印章刻制证明出具

公共服务

20

广东省社会救助网上长期公示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21

承担对养老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公共服务

22

临时救助业务进度查询

公共服务

23

低收入家庭业务进度查询

公共服务

24

低收入家庭业务申请预约

公共服务

2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业务进度查询

公共服务

26

最低生活保障业务进度查询

公共服务

27

临时救助业务预约申请

公共服务

2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业务申请预约

公共服务

29

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申请预约

公共服务

30

慈善组织的认定

行政许可

3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行政许可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3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34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35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36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37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38

城市内居民地(路、街、巷)名称更名审核

行政许可

39

城市内居民地(路、街、巷)名称命名审核

行政许可

40

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命名的审核

行政许可

41

地名更名审核

行政许可

42

地名销名审核

行政许可

43

非住宅类建筑物命名的审核

行政许可

44

市政交通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名称更名审核

行政许可

45

市政交通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名称命名审核

行政许可

46

县管权限的地名更名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

47

县管权限的地名命名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

48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更名核准

行政许可

49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核准

行政许可

50

住宅类小区、建筑物的命名

行政许可

51

公开出版的全县性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审核

行政许可

52

国内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53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54

慈善信托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5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6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7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8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9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60

对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果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61

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更名、规模调整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62

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其他行政权力

63

制止办理丧事活动时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64

养老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65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

行政给付

66

终止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

行政给付

67

审批并发放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行政给付

  二、权限范围

  阳西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按以下权限范围对受托事项提供行政服务: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在阳西县政务服务大厅内,受托方为委托方按授权事项提供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二)服务内容和要求

  1. 收件受理。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授权事项办事申请进行统一接收和受理。受托方按照县府办编制的收件标准,以受理清单及样本为依据,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服务对象身份类证明及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即时予以接收,出具受理/材料收取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即时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 收件转报。申请接收后受托方须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电子化并按约定方式转报我局。物理申请材料由受托方物料流转员转到我局派驻县政务服务大厅后台,我局到县政务服务大厅自取。

  3. 审批决定和材料补正。我局收到电子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材料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经我局审批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受托方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少于5个工作日的,应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转交受托方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转交的,自受托方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内容超出受理清单及样本范围的,我局应向受托方及服务对象说明并对受理清单及样本进行修改完善。

  受托方在收到我局转交的材料补正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领取材料补正通知书,也可在网上办事大厅自动生成并由服务对象自行下载打印。

  补正材料期间,审批中止,经审批申请不符合条件或申请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补正材料的,我局出具不予许可的相关文书,受托方按我局的程序要求通知申请人领取并退回申请。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我局需将申请材料封装退回受托方,由受托方联系申请人完成退件处理。

  4. 证件送达。我局按承诺时限作出审批决定,制作并向受托方提供审批证件后,受托方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 办事咨询。申请人在办事大厅提出的办事咨询,受托方应及时通知我局后台工作人员往前台帮助予以答复。无法现场答复的,转由我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反馈申请人。

  6. 进度查询。申请人通过电话、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或到办事大厅咨询所办事项办理进度的,由受托方按授权事项和服务范围进行统一回复。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期限为1年,自2020 年 7 月 8 日起至2021 年 7 月  8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若委托方或受托方未提出终止的,本委托自动续期。

  四、权利义务

  经协商,在履行委托管理期间,双方负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就受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事项提供的行政服务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受托方应严格按授权提供行政服务,擅自超出委托权限或不按授权要求办理的事项,由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委托方对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正确实施委托事项负有业务指导和培训义务。委托方应对委托事项和授权要求制定规范详尽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向受托方提供申请受理标准、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及相关文件、空白格式化申请表或申请书及其填写范本、向申请人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办事常见问题答疑汇总、委托事项标准化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业务指导材料,以及其他实施受托事项必备的有特殊要求的网络条件、信息系统、政务数据和办公设备设施。

  (三)委托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性调整,委托方原则上须在正式实施前10日内正式函告受托方,并将调整后的办事指导材料及必备的办公条件提供给受托方,组织业务培训,与受托方联合发布实施公告,做好相关准备后方能正式运作。委托事项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原因依法取消或停止实施的,委托方应在取消或停止实施前5日内正式函告受托方,与受托方联合发布取消或停止实施公告,该委托事项的委托自动终止。

  (四)委托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受托方做好委托事项的行政服务工作。对受托方转报的业务申请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反馈预审意见、审查决定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结果。对受托方转送的业务咨询、查询或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答复意见。委托方应指定一名专责人员统筹负责受托方的文件移交、签收、业务指导、培训、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五)委托方对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应加强跟踪监督。对受托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向受托方提出服务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受托方应为实施受托事项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提供通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场地、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配备充足的综合服务人员及运行经费,并指定一名专人统筹负责沟通联络和服务对接工作。

  (七)受托方有权要求委托方就委托事项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办公条件,因委托方对授权事项未尽到指导义务致使受托方无法正常或正确实施委托事项的,受托方有权即时终止相关事项的服务,并将有关情况报委托方和本级政府备案。因委托方提供的办事标准与法律法规或其他关联事项的办理相冲突,或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致使受托方无法正确实施委托事项或无法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引起的行政投诉或行政诉讼,由委托方作为主体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八)受托方应主动收集群众在办事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委托方,协助委托方不断改进操作规范,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