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根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门诊保障水平,我局决定对《关于印发<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医保通〔2021〕6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消门特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取消门特异地就医备案的有关要求,参保人选定的门特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直接按照已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执行,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二)增加可选定的门特就诊医疗机构数量
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所有参保人可选定的医疗机构数量统一调整为1-3家。
(三)提高7个病种定额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序号12类风湿关节炎、序号14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序号15再生障碍性贫血、序号16血友病、序号23系统性红斑狼疮、序号29骨髓纤维化、序号3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等7个病种定额标准,具体见下表:
(四)延长文件有效期
将《关于印发<阳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医保通〔2021〕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五)完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门诊特定病种监督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