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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阳西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1594065337M/2023-00043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阳西县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4-06
名称: 以案释法案例 :邓某无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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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邓某无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

发布日期:2023-04-06  浏览次数:-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运输河砂未取得合法来源证明的,未办理河道采砂证的,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范围内无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编码:440216024000,行使主体:阳西县水务局)。

  二、基本案情

  邓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织篢镇星光村委会土瓜村河段无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符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立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对涉嫌非法运输车辆1台进行暂扣处理,对邓某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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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处理结果

  2022年3月3日凌晨3点左右,接群众举报,阳西县水务局执法人员查明3月3日凌晨3点左右,邓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织篢镇星光村委会土瓜村河段无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执法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后发现当事人邓某无法提供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经向局领导汇报情况后,执法人员对涉嫌涉嫌非法运输车辆1台暂扣。执法人员立即对邓某未经批准擅自采砂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阳西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当天在现场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对邓某作询问笔录,邓某承认无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1车约3立方米。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分别对邓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邓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符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立案,2022年4月29日,阳西县水务局向邓某发出《水行政处罚的陈述和申辩、听证告知书》,邓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2022年5月6日,阳西县水务局对邓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法律适用

  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依法开采的河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及时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费用。

  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包括河砂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河砂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建设电子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信息互联互通。

  2、《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或者责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变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运载数量明显不符合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记载数量的。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事实认定上

  对涉案是否属于无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应当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依法认定。

  2、法律适用上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1)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3)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