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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阳西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10072916000/2024-00072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阳西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8-29
名称: 少年骑车酿事故 调解高效化纠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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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骑车酿事故 调解高效化纠纷

发布日期:2024-08-29  浏览次数:-

  近日,阳西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员坚持“调解+普法教育”,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为矛盾双方架起“连心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年3月19日,15岁的陈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阳西县织篢镇教育路时与叶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叶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入院治疗花费了8000多元,并向陈某某及其家属提出了25000元的赔偿要求。由于双方的车辆都没有购买保险,双方为赔偿事宜私下协商数次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叶某以及其家属一度扬言要到法院起诉陈某某。

  收到调解申请后,因涉及未成年人纠纷,县交调委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第一时间核查了解有关情况,分别与双方做了详细耐心的劝说,让双方再次回到调解桌上。然后调解员结合这次交通事故责任情况,紧紧围绕争议焦点积极与陈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沟通,耐心解释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对陈某某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随后,调解员采取“换位思考法”,从情理、法理上与叶某进行多方面的疏导,希望其考虑到对方是未成年人,能给予更多的谅解与让步。

  通过调解员的几番劝说教育,陈某某意识到了错误,并主动向对方认错,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叶某考虑到陈某某是未成年人并且家庭困难,同意谅解陈某某,由陈某某监护人一次性赔偿4000元给叶某,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两轮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取得驾照的资格,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未成年人预测和规避道路交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对自身行为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极易引起交通事故。据统计,2023以来,县交调委调解涉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有50余起。在此类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主动聚焦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下,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对未成年当事人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监护人,应当增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言传身教,做好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把好交通安全的第一关,拒绝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做到文明出行,切勿为了一时的便利而酿下车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