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奕键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21MA545DWD2D
经营场所:阳西县织篢镇河南村委会甶子㙟村(住所申报)
经营者:周奕键
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94*******4
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人民大道81号二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阳西县织篢镇河南村委会甶子㙟村的阳西县奕键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排污口。
你养殖场占地面积约65.3亩,建有猪舍2条,猪舍占地1700平方米,配套3个集液池共2000立方米, 3个沼气池共260立方米,1个沼液池600立方米。你养殖场常年存栏生猪800头,年出栏生猪1600头。你养殖场产生的猪粪废水经3个集液池收集排进沼气池进行处理,沼气池处理后的养殖废水排至养殖场西南边的1个600立方米的沼液池,处理后的猪粪废水用于林地灌溉。你养殖场的诏液池设置有出水口,出水口连接一条地埋的直径160mm的白色pvc管,该白色pvc管延伸2.5米至养殖场西南边界外的沟渠边的排污口,沟渠边的排污口为160毫米的白色pvc管,排污口坐标为北纬21°45′15″,东经111°36′49″,排污口所属区域为一般区域,排污口排到沟渠内的沼液积聚在沟渠中,沟渠中的水体呈浅黑色,散发轻微恶臭味。你养殖场未按《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擅自在养殖场西北边界外设置排污口并通过该排污口排放猪粪废水。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养殖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养殖场于2024年7月28日前拆除养殖场西南面边界外的排污口,2024年8月6日我局到你养殖场进行复查,确认你养殖场已拆除西南面边界外的排污口。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4年7月1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4年7月16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2024年8月6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图片视频资料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你养殖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我局视你养殖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4〕14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有排污”,罚款“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按一般处罚标准对你养殖场的罚款应为5万元。因你养殖场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拆除了排污口,并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和在市政府网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我局经研究决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你养殖场按罚款50%降低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