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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10072917360/2024-00092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成文日期: 2024-11-01
名称: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阳环西罚字〔2024〕13号 发布日期: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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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01  浏览次数:-

阳江市阳东区琦鑫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MA4WL2QRX3

地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那味工业区那金三路Hf4-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指定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琦鑫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

       经查,你公司建设的铝制品加工改扩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43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60平方米,主要从事铝制品来料的表面处理业务,生产规模为年加工铝制品3800万件,生产工艺为:铝加工件→喷砂→化学抛光→自来水清洗→阳极氧化→自来水清洗→着色→自来水清洗→封孔→自来水清洗→出货,主要原辅料为磷酸、硫酸、硝酸、片碱、亚硝酸钠、染料、封闭剂(含镍)、玻璃砂。你公司建设的铝制品加工改扩建项目行业类别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生产工艺包含化学抛光、阳极氧化,按要求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属简化管理类别。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2套废水治理设施、3套酸碱废气治理设施、2套喷砂粉尘治理设施、1套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生产过程中产生酸碱性清洗废水、染色后清洗废水、封孔后清洗废水(含镍)三种废水。其中,封孔后清洗废水(含镍)经对应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到阳极氧化车间封孔清洗工序,不外排;酸碱性清洗废水、染色后清洗废水经对应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到市政污水管网。你公司废水排放口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排放废水中主要含有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属《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B类水污染物”。你公司建设的铝制品加工改扩建项目于2018年12月底投产,持续生产至今,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024年7月9日你公司将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资料交至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4年7月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4年7月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阳江市阳东区琦鑫铝制品有限公司铝制品加工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5.阳江市阳东区琦鑫铝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说明;6.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视频图片资料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4〕13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五条2.5.2:裁量起点(10%),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0%),排污情况为“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19%),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整改”(0%),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9%,对你公司的罚款应为29万元,又因你公司积极整改,于2024年7月9日将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资料交至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于2024年9月3日向我局提交《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在阳江市政府网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我局经研究决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你公司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