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要求,以及吸取推广第一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构)筑物类
(一)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不影响建筑安全的装饰装修、维修整治工程、老旧小区改造更新工程和小区内非市政道路、绿化配套工程;
(二)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围墙、布局地面停车设施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公厕、垃圾站等;
(三)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筑小品、水池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五)已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项目小区出入口。
二、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
(一)公园用地范围内非经营性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等建设工程;
(二)在道路原有红线内单独建设道路附属设施(如:路灯、路牌、垃圾回收箱、小品等)、各种维修整治工程,零星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宽8米以下的道路及步道建设工程;
(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原有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四)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五)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六)装设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等;
(七)面积较小的可移动保安亭、报刊亭。
对以上建筑物、设施及设备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应按《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且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卫生防疫、消防、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应征得项目所在土地权属人的同意,并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