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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1MB2C94400Y/2025-00012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1-16
名称: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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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新要求,更好地指导各地开展好举报处理工作,2024年10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历史沿革

       关于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相关表述最早出现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其中明确规定:“(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细化落实《意见》关于加强执法监督的有关要求,在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中有进一步对举报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适用情形和处理机关等,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在部分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创新试点,在制度和实践层面推动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取得积极进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作出重要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落实上述要求,在最新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公布,如何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的相关要求,成为新阶段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因此,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出台《规则》是对现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益补充。《规则》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各种所有制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也可以提升经营主体满意度,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二、《规则》要点解析

       《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解决当前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突出问题。首先,有效衔接反垄断等工作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为基础,保障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与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处理等工作体系的兼容性和一致性。其次,切实增强监督保障机制,《规则》强化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督促约谈,明确有关人员法律责任;依照《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双反办发〔2023〕1号)要求,制发《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等文书。《规则》的公布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明确举报主体及举报情形

《规则》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都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这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的情形,主要分为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及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两个方面。

       (二)规范举报受理审查程序

       1.受理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材料并做好登记,并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开展核查。核查过程中根据自身职权不同进行区分处理,即反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嫌存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单位处理,而对于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转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

       2.核查程序

       第一,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对于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相关措施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或材料不齐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等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明确核查材料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提供政策措施文结束核查本及起草说明、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材料。

       第三,明确结束核查标准。对于相关政策措施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在核查期间有关单位主动修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或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束核查。

       3.核查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核查,但是对于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中“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的表述,排除了材料不齐补正的期限,即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补正的期限,不包含在前述审查期限之内。

       (三)细化核查标准

       《规则》明确将违反公平竞争政策分为未履行或者不规范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前者属于程序规范后者属于实体要求。对于程序规范,可概括为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及未听取相关方意见、未明确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情形。对于实体要求,主要集中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至十二条相关要求等情形。

       (四)明确处理方式

       对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举报和组织核查的有关情况、整改要求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等内容。对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可对约谈结果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