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阳西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简称“双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省、市“双打”办的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我县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全力推进全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再上新台阶。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提升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现公布第二批2022年“双打”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某吧俱乐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2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MARTELL”、“马爹利名士”和“CHIVAS REGAL”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人对阳西县某吧俱乐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MARTELL”(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酒和“CHIVAS REGAL”(芝华士·新境™12年苏格兰威士忌)酒非商标持有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酒类商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资料。“MARTELL”、“马爹利名士”商标持有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和“CHIVAS REGAL”商标持有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CHIVASHOLDINGS(IP)LIMITED)授权委托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酒进行辨别并出具鉴定书,证实上述涉案酒是侵犯“MARTELL”、“马爹利名士”和“CHIVAS REGA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酒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上述酒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亦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料和购进单据。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酒的合法来源及证明其是合法取得。根据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1240元。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阳西县双某盛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0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双某盛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1号冷库(原料库)内存放有来源不明的冻墨鱼共67箱。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1日经熟人介绍,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购进一批冻墨鱼(净重:20公斤/箱,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生产方式:海水捕捞,生产批号:THR885,生产区域:FAO NO 051,生产商:Tri Star Seafood,注册号:T-362/2014,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藏于零下18度,保质期:24个月,原产国巴基斯坦)共67箱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购进上述冻墨鱼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冻墨鱼的《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验报告》《消毒记录》《集中监管仓出仓单》及溯源码等材料,涉案货值金额共8844元。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及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阳西县程某某保健馆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到阳西县程某某保健馆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2日开始,根据加盟商“程姥姥(河南)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合作协议”、“授权证书”的授权,在其门口上方的招牌上使用“黄飛鸿R”字样。2021年6月8日,当事人根据“程姥姥(河南)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将其店门口印有“黄飛鸿R”字样的招牌更改为“程姥姥R”字样的招牌。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广告招牌上使用的“黄飛鸿R”字样与“潘志灿”注册并正常使用中的“黄飛鸿”商标相同。当事人在未获得“黄飛鸿”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门口的招牌广告上使用与“潘志灿”持有的“黄飛鸿”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容易导致混淆。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郑某无证经营药品及销售假药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4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阳西县上洋镇建设中路市场路口巡查时,发现一男子郑某在该路口摆有一个临时摊档,在该摊档经营销售一些消字号商品及药品,现场无法提供这些药品的合法来源资料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初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进上述药品,在阳西县上洋镇建设中路市场路口摆摊销售,其外包装标签或者说明书均无注明药品的批准文号,其中“泰国蜈蚣贴”、“五蜈蚣标膏贴止咳丸(中药味)”、“澳康来福腰肌劳损(镇痛)膏”未发现标示有药品成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这些药品的购进单据、生产(进口)商的药品批准资料证明。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药品批准文号及标签或者说明书无标注成分药品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为保障药品安全,及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五:刘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正在经营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批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在待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从一名不知名的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共1050元。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阳西县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餐厅进行检查,发现该餐厅经营场所厨房的冰箱内有烤鳗酱(生产日期:2019年12月3日、保质期:360天)1瓶和月桂冠沙拉汁(焙煎芝麻味)(生产日期:2021年4月14日,保质期:10个月)1瓶,上述烤鳗酱和月桂冠沙拉汁(焙煎芝麻味)均已开封使用,与一盘浸泡的西米冷藏于同一冰箱内。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烤鳗酱和月桂冠沙拉汁(焙煎芝麻味)后作为烹调食品的食品原料(调味料)一直在使用,由于该餐厅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在上述食品超过食品保质期后仍然继续使用。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贺某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自2019年年初起,贺某群伙同贺某栋(已判决)等人在阳春市朝阳路198号天人茶一商铺二、三楼层内合谋经营生产假酒窝点,并聘请犯罪嫌疑人石某龙负责驾驶车牌为粤C22L49的传奇品牌小汽车将广东省阳春市朝阳路198号天人茶一商铺里的假酒运往广东省珠海市区销售;聘请犯罪嫌疑人叶某燕、叶某孙、贺某祥、贺某基、贺某亮、叶某聪和石某辉(均已判决)等人负责在阳春市朝阳路198号天人茶一商铺二、三楼层内参与假酒的生产制作。经统计,2019年年初至2020年1月7日该团伙生产、销售假酒金额不少于3553940元人民币。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从天人茶一商铺、粤C22L49的传奇品牌小汽车上缴获的洋酒均不符合《干邑白兰地品质鉴定技术规范》要求,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白兰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经联系得知,商标权利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从未授权中国大陆地区任何单位及个人生产带有“MARTELL”“马爹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REMYMARTIN公司和Hennessy公司未回复是否授权。犯罪嫌疑人贺某群涉嫌贺某栋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案,于2020年01月08日立案侦查;于2022年5月5日在中山市小榄镇东升社区丽城市场处被公安抓获;于2022年5月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刑事拘留;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贺某群对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拒不认罪,但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证据以及同案人生效判决书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贺某群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处理结果】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贺某群在该案中发挥主要作用,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并且不认罪认罚,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决定批准逮捕贺某群。因本案犯罪地在阳春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已将该案改变管辖至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八:关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2022 年7月19日,阳西县文广旅体局执法人员对关某经营的阳西县某某书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的书店内发现的《**》(上下册)、《****》(上下册)4 本书籍涉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出版物。当事人承认上述书籍是通过进货而来的,没有进货清单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书籍进行了查封(扣押)取证。7月20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余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本人承认上述书籍是从流动游商手中进货而来,没有进货清单,尚未售出,并承认上述书籍为盗版书籍,属于侵权、盗版出版物。
【处理结果】阳西县文广旅体局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关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关某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许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2022 年7月13日,阳西县文广旅体局执法人员对许某经营的阳西县某某音像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许某在店铺货架上摆放的五张DVD 涉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对这五张音像制品类出版物进行了查封扣押。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 年7月15日,阳西县文广旅体局对许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其交代涉案音像制品是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的,没有进货清单。经查明,上述侵权音像制品共5张,进货价格是16元,销售价格是25元,尚未售出。
【处理结果】阳西县文广旅体局经集体讨论后,认为许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许某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阳西县某门市部经营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4日,阳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到阳西县某门市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中掺混肥料的肥料登记证号“赣农肥(2018)准字 0405号”在肥料信息网上无显示登记或备案,当事人亦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该掺混肥料系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经查明,该店经营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为掺混肥料(BB型),进货60袋,售价210元/袋,库存11袋,货值12600元,售出49袋,获得违法所得10290元。
【处理结果】阳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肥料)》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作出了罚款205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以来,阳西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简称“双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省、市“双打”办的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我县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全力推进全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再上新台阶。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提升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现公布第二批2022年“双打”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某吧俱乐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2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MARTELL”、“马爹利名士”和“CHIVAS REGAL”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人对阳西县某吧俱乐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MARTELL”(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酒和“CHIVAS REGAL”(芝华士·新境™12年苏格兰威士忌)酒非商标持有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酒类商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资料。“MARTELL”、“马爹利名士”商标持有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和“CHIVAS REGAL”商标持有人: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CHIVASHOLDINGS(IP)LIMITED)授权委托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酒进行辨别并出具鉴定书,证实上述涉案酒是侵犯“MARTELL”、“马爹利名士”和“CHIVAS REGA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酒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上述酒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亦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料和购进单据。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酒的合法来源及证明其是合法取得。根据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1240元。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阳西县双某盛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0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双某盛水产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1号冷库(原料库)内存放有来源不明的冻墨鱼共67箱。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1日经熟人介绍,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购进一批冻墨鱼(净重:20公斤/箱,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生产方式:海水捕捞,生产批号:THR885,生产区域:FAO NO 051,生产商:Tri Star Seafood,注册号:T-362/2014,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冷藏于零下18度,保质期:24个月,原产国巴基斯坦)共67箱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购进上述冻墨鱼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冻墨鱼的《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验报告》《消毒记录》《集中监管仓出仓单》及溯源码等材料,涉案货值金额共8844元。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及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阳西县程某某保健馆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到阳西县程某某保健馆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2日开始,根据加盟商“程姥姥(河南)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合作协议”、“授权证书”的授权,在其门口上方的招牌上使用“黄飛鸿R”字样。2021年6月8日,当事人根据“程姥姥(河南)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将其店门口印有“黄飛鸿R”字样的招牌更改为“程姥姥R”字样的招牌。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广告招牌上使用的“黄飛鸿R”字样与“潘志灿”注册并正常使用中的“黄飛鸿”商标相同。当事人在未获得“黄飛鸿”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门口的招牌广告上使用与“潘志灿”持有的“黄飛鸿”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容易导致混淆。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郑某无证经营药品及销售假药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4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阳西县上洋镇建设中路市场路口巡查时,发现一男子郑某在该路口摆有一个临时摊档,在该摊档经营销售一些消字号商品及药品,现场无法提供这些药品的合法来源资料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初步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进上述药品,在阳西县上洋镇建设中路市场路口摆摊销售,其外包装标签或者说明书均无注明药品的批准文号,其中“泰国蜈蚣贴”、“五蜈蚣标膏贴止咳丸(中药味)”、“澳康来福腰肌劳损(镇痛)膏”未发现标示有药品成分,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这些药品的购进单据、生产(进口)商的药品批准资料证明。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药品批准文号及标签或者说明书无标注成分药品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为保障药品安全,及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五:刘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正在经营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批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在待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从一名不知名的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共1050元。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阳西县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餐厅进行检查,发现该餐厅经营场所厨房的冰箱内有烤鳗酱(生产日期:2019年12月3日、保质期:360天)1瓶和月桂冠沙拉汁(焙煎芝麻味)(生产日期:2021年4月14日,保质期:10个月)1瓶,上述烤鳗酱和月桂冠沙拉汁(焙煎芝麻味)均已开封使用,与一盘浸泡的西米冷藏于同一冰箱内。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烤鳗酱和月桂冠沙拉汁(焙煎芝麻味)后作为烹调食品的食品原料(调味料)一直在使用,由于该餐厅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在上述食品超过食品保质期后仍然继续使用。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贺某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自2019年年初起,贺某群伙同贺某栋(已判决)等人在阳春市朝阳路198号天人茶一商铺二、三楼层内合谋经营生产假酒窝点,并聘请犯罪嫌疑人石某龙负责驾驶车牌为粤C22L49的传奇品牌小汽车将广东省阳春市朝阳路198号天人茶一商铺里的假酒运往广东省珠海市区销售;聘请犯罪嫌疑人叶某燕、叶某孙、贺某祥、贺某基、贺某亮、叶某聪和石某辉(均已判决)等人负责在阳春市朝阳路198号天人茶一商铺二、三楼层内参与假酒的生产制作。经统计,2019年年初至2020年1月7日该团伙生产、销售假酒金额不少于3553940元人民币。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从天人茶一商铺、粤C22L49的传奇品牌小汽车上缴获的洋酒均不符合《干邑白兰地品质鉴定技术规范》要求,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白兰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经联系得知,商标权利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从未授权中国大陆地区任何单位及个人生产带有“MARTELL”“马爹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REMYMARTIN公司和Hennessy公司未回复是否授权。犯罪嫌疑人贺某群涉嫌贺某栋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案,于2020年01月08日立案侦查;于2022年5月5日在中山市小榄镇东升社区丽城市场处被公安抓获;于2022年5月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刑事拘留;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2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贺某群对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拒不认罪,但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证据以及同案人生效判决书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贺某群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处理结果】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贺某群在该案中发挥主要作用,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并且不认罪认罚,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决定批准逮捕贺某群。因本案犯罪地在阳春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已将该案改变管辖至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八:关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2022 年7月19日,阳西县文广旅体局执法人员对关某经营的阳西县某某书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的书店内发现的《**》(上下册)、《****》(上下册)4 本书籍涉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出版物。当事人承认上述书籍是通过进货而来的,没有进货清单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书籍进行了查封(扣押)取证。7月20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余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本人承认上述书籍是从流动游商手中进货而来,没有进货清单,尚未售出,并承认上述书籍为盗版书籍,属于侵权、盗版出版物。
【处理结果】阳西县文广旅体局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关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关某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许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2022 年7月13日,阳西县文广旅体局执法人员对许某经营的阳西县某某音像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许某在店铺货架上摆放的五张DVD 涉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对这五张音像制品类出版物进行了查封扣押。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 年7月15日,阳西县文广旅体局对许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其交代涉案音像制品是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的,没有进货清单。经查明,上述侵权音像制品共5张,进货价格是16元,销售价格是25元,尚未售出。
【处理结果】阳西县文广旅体局经集体讨论后,认为许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许某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阳西县某门市部经营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4日,阳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到阳西县某门市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中掺混肥料的肥料登记证号“赣农肥(2018)准字 0405号”在肥料信息网上无显示登记或备案,当事人亦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该掺混肥料系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经查明,该店经营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为掺混肥料(BB型),进货60袋,售价210元/袋,库存11袋,货值12600元,售出49袋,获得违法所得10290元。
【处理结果】阳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肥料)》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作出了罚款205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