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是节日期间重要的氛围营造物,不少市民都会趁着过节,购买各种各样的烟花爆竹燃放。今年以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加大对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执法检查,就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特别是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此,我局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案例简介
2023年4月3日,阳西县安委办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对阳西县儒洞镇陈某某付食店进行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发现阳西县儒洞镇陈某某付食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阳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阳西县儒洞镇陈某某付食店作出处人民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都有严格要求,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对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都有极大隐患。在此,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提醒商户和市民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如果需要购买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合法的销售场所,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普法课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相关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