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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阳江市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1785778196P/2022-00112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阳西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8-12
名称: 【学法课堂】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学习78、79条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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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课堂】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学习78、79条

发布日期:2022-08-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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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和违法失信公开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反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缺乏诚信的最直接表现,有必要引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予以控制和惩戒。为了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问题,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本次修正时,在原有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示通报的基础上,增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曝光,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公告和通报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如实记录并纳入数据库;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其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收集、公告和通报,既是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一种惩戒,即通过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戒,让违法行为主体失“里子”;也能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向社会公开曝光等方式,让其失“面子”,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提升安全诚信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记录、公开并通报的违法行为信息,既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也有生产经营单位中与违法情节有关的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本次修改增加了对有关从业人员的失信惩戒的规定,是为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通报,是为了使其及时获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信息,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比如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对其进行评级授信、信贷融资时予以参考,限制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等。
二、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的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6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再次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途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2016年为了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个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中提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随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新阶段,完整的联合惩戒制度规范逐步成型,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依法依规保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
2.联合惩戒措施。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本条规定了四种联合惩戒措施:一是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目的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然存在较大问题,通过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有利于督促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生产风险。二是暂停项目审批。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的方式之一就是申请各种新的项目,暂停批准其项目申请,一方面是因为其所具有的安全生产管理隐患可能影响其完成所申请的项目,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其“带病发展”。督促其重视安全生产,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是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投保各类保险,保险费率一般都是与其安全生产风险、企业管理水平等相适应的,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则其安全生产风险水平就会升高,其保险费率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四是行业或者职业禁入。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惩处,但仍没有安全生产意识,不是彻底整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而是更换名称、单位,继续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为了杜绝这种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威慑力度,本条规定了可以采取行业或者职业禁入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在该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安全生产。对于本条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关部门既可以同时适用,也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三、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
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既是行政处罚公开的要求,也有利于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受到主管的行业部门的监管,也会受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同监管部门都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这些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方面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仍有不足,因此,本条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作出规定,提高应急救援的水平,尽量减少或避免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本次修正时对本条作了部分修改,一方面基于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于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职责的调整,明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协调指挥职责另一方面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化发展经验和趋势,提出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发挥现代信息手段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积极作用。
一、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所谓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措施的活动与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具有涉及行业领域多,专业化要求高,救援难度大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是否具备专业、权威、高效的统一协调指挥机构,是应急救援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本次修改明确了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1. 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推进应急救援专业化处置能力建设,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指挥权。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多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和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积极推动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项目建设,在矿山、化工产业聚集区推动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同时,有关部门也加快推进公路交通、民航、铁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建筑施工、电力、核工业、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配合各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报工作,基本实现应急救援力量在全国重要区域、行业领域全覆盖。同时也鼓励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在做好本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履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监督管理行政职能。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职资可以在重特大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救援活动,调配应急物资,能够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
2.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救援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是切实提高事故初期应急救援效果的重要手段。应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依托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大型央企国企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需求实际,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救援装备。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依托国家(区域)、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企业、单位,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救援物资生产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物资尤其是大型成套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特征,设立专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暂时没有条件建立储备库的,要与相关装备设施拥有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确保紧急调用程的稳定畅通,保障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加快建设矿山、危险化学品、高风险油气勘探与开采、核工业、森工、民航、铁路、水运、电力和电信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按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技术装备,提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针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水平提升,应当加强事故救援技术、战术研究,科学制定救援技术和战术训练等科目的建设和学习规划,关注指挥员的组织指挥和专业救援能力,促进救援人员掌握专业技能和装备操作能力。另外,通过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和准军事化建设工作,培养忠诚信仰,锻炼过硬素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是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的需要。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一是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或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确保与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建设方向一致、技术标准统一、全面协调推进。二是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的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成果,有重点地引进先进技术装备,运用物联网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加大集成创新力度、优化系统综合功能,增强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实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三是坚持综合配套,在重视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支撑环境、指挥场所、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制度机制等软件建设,实现日常业务需要与应急救援需要的有机统一。四是进一步强化系化互联互通,实现国家、省、市、县、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与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平台数据等资源的交互共享。五是安全可靠是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基础性要求,应当高度重视系统信息安全,划分合理的安全防护等级,建立安全防护机制,保证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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