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6时01分,在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江方向3317KM+300M处(阳西路段)发生一起危险品罐车侧翻,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罐体起火燃烧、三车损毁,未造成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和次生灾害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委市政府、阳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消防大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织篢镇政府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救护受伤人员。阳江市副市长冯松柏、阳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2021〕1号)有关要求,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府办副主任担任组长,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教导员分别任副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等有关单位派员组成的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16日5时43分许,汤某驾驶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4870kg番薯苗)沿G15沈海高速公路下行线行驶至3317KM+300M处时,追尾碰撞由吴某远驾驶的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46425kg不锈钢钢材)后两车停在右侧车道内,该起交通事故造成汤某受伤并困在驾驶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6时01分,柯某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31770kg甲基叔丁基醚)搭载杨某虹行至上述事故现场时,遇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公路左侧护栏后侧翻,接着罐车起火燃烧,将旁边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引燃,并灼烧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对向车道由洪某英驾驶的赣CBF00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FS6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身,汤某因困在驾驶座上也被灼伤,该起交通事故造成柯某当场死亡、杨某虹和汤某受灼伤、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和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两车及其车载货物损毁、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赣CBF00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FS6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两车及其车载货物与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16日6时03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室接到情况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通知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和事故处理民警、120急救中心、消防、高速公路阳茂路政大队、交通拯救队、市县应急部门等相关单位赶往事故现场处置。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织篢镇政府等单位接报后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及时救助伤者。7时01分,消防部门将事故现场明火扑灭。11时08分,事故处理完毕,事故车辆拖离现场,现场交通恢复。因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车辆及伤者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广东省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车辆型号:日野牌YC4251SS2PK;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核定载人数:3人;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事发时,车辆装载38270kg,没超载);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广东省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车辆型号:凌宇牌CLY9407GYY2,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500kg;核定载质量:33500kg(事发时,车辆装载31770kg,没超载);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整车烧毁。经人工检验,该车前照灯、车尾灯、刹车灯、喇叭烧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刹车总泵及分泵烧毁。
2.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个体):吴某尧;登记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洋东村;车辆型号:华菱之星牌HN5310P29D6M3CSG,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7950KG(事发时,车辆装载46425kg,超载28475kg,超载159%)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烧毁。经人工检验,该车前照灯、车尾灯、刹车灯烧毁,方向机烧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刹车总泵及部分刹车分泵烧毁。
3.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个体):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汤某电器店;登记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广发市场1栋5号三楼;车辆型号:江淮牌HFC5043CCYP91C2,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4290kg;核定载质量:1495kg(事发时,车辆装载4870kg,超载3375kg,超载225%);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前部车身、驾驶室、水箱、一轴悬挂系统撞毁、轮胎破裂、需检验。经人工检验,该前照灯灯撞毁,经人工接驳通电检测,前照灯线路,车尾灯线路、刹车灯线路有效,方向机撞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及一轴分泵撞损、部分制动管路撞毁、反光标识烧毁。
(二)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2021年9月15日,柯某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东莞市装载31770kg甲基叔丁基醚,于21时许从广东立沙岛收费站上广深沿江高速往广州方向行驶,前往茂名市,途中进入恩平大槐和阳江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休息,在2021年9月16日06时01分行驶至沈海高速3317KM+300M处时(阳西织篢路段)发生事故。经调取《高速公路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服务系统》平台信息显示,事发时车速为80公里/小时。
2. 2021年9月15日,吴某远驾驶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佛山市南海中成不锈钢公司装载46425kg不锈钢钢材, 于17时许从佛山市南海出发前往海南省。16日00时40分从广东华快广园收费站上华南快速路,后转入沈海高速往湛江方向行驶,途中进入恩平大槐服务区停车休息,在5时43分行驶至沈海高速3317KM+300M处时(阳西织篢路段)发生事故。经调取《高速公路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服务系统》平台信息显示,事发时车速为25公里/小时。
3. 2021年9月16日0时20分,汤某驾驶粤L306XW号轻
型仓栅式货车在汕头装载4870kg番薯苗,从广东惠东北收费站入口上高速往东莞方向行驶,前往湛江市,途中进入恩平大槐服务区停车休息,在5时43分行驶至沈海高速3317KM+300M处时(阳西织篢路段)发生事故。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及死亡人员情况
1.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柯某,男,37岁,身份证号码:440902********4876,广东茂名人,准驾车型:A2E,驾龄18年,有效期限:2020年10月9日至长期,当前状态:正常。事故中当场死亡。
2.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吴某远,男,36岁,身份证号码:440811********0317,广东湛江人,准驾车型:B2,驾龄12年,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6日,当前状态:正常。经检验鉴定,驾驶员吴某远未检出乙醇、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排除酒驾、毒驾。
3.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汤某,男,29岁,身份证号码:430723********041X,湖南省澧县人,准驾车型:C1D,驾龄9年,有效期限至2028年6月1日,当前状态:正常。事故中受伤。
4.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押运员:杨某虹,女,36
岁,身份证号码:440902********406X,广东茂名人,事故中受伤。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3辆车辆和公路设施及货物损坏。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等标准规定,目前核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及受伤人员医疗费约300万元。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三、事故现场情况
(一)天气情况
9月16日,事故路段所在地区域为晴天(沈海高速公路阳西织篢路段)。
(二)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江方向3317KM+300M处,该路段为扩建施工路段,应急车道封闭,单向两车道正常通行,限速80公里/小时,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湛江方向,东往广州方向。双向四车道,单向二车道,每条行车道均为3.75米,道路中央设置新泽西水泥护栏,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面能见度良好。交通标志、标识设置清晰。
图2事故路段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2(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属单位)。成立于2012年07月1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法定代表人:吴某民。已领取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3类]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
经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
2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61151126F,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2年07月17日,法定代表人:吴某民,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海底管道运输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住所: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住所信息自主申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茂字440900057388,有效期至2022年03月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3类]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
(1)2021年7月25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吴某年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吴某年当天驾驶粤K19927号车于凌晨01时12分在茂名市茂南区S291(环市西路)至晚上23时17分在路上行驶。证明吴某年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2)2021年8月9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柯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当天驾驶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早上07时56分在茂名市茂南区G291(环市西路)至晚上23时20分在路上行驶。证明柯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3)2021年8月25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柯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当天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0时00分在茂名市茂南区西部快线至晚上20时57分在路上行驶。证明柯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4)2021年8月25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吴某年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吴某年当天驾驶粤K199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0时05分在茂名市茂南区S291(环市西路)至晚上23时59分在路上行驶。证明吴某年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5)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柯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当天驾驶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2时42分在茂名市茂南区环市北路至晚上23时34分在路上行驶。证明柯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6)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吴某年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吴某年当天驾驶粤K19927号车于凌晨01时49分在茂名市电白区海滨二路至晚上23时06分在路上行驶。证明吴某年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7)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陈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陈某当天驾驶粤K25439号车于早上06时41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至晚上18时44分回到茂名市高州市。证明驾驶员陈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综上,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的学习时间与车辆GPS行车轨迹不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1)2021年9月1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0时39分在江门市鹤山市雅瑶服务区,直至晚上20时28分回到茂南区环北路茂名华粤华信石化。但《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当天在其公司停车场检查,被查司机姓名:杨某辉、郭某。证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2021年9月1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黎某波驾驶粤K26709号车于04时11分在茂名市高州市X727线行驶, 8时46分转由梁某全驾驶粤K26709号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G75(兰海高速)行驶,直至晚上23时38分到达云南省昆明市G56(沪昆高速)。但《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粤K26709号车当天在其公司停车场检查,被查司机姓名:黄某标、陈某金。但当天粤K26709号车的实际驾驶员为黎某波、梁某全,检查负责人也未填写检查日期。证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3)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陈某驾驶粤K25439号车于06时41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行驶,11时43分转由梁某驾驶粤K25439号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行驶,14时09分再转由陈某驾驶,直到18时44分回到茂名市高州市。但《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粤K25439号车当天在其公司停车场检查,且检查负责人未填写检查日期。证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综上,《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的检查日期与车辆GPS行车轨迹不符,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
(二)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3(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的不锈钢钢材供货单位)。成立于2007年09月3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园二区石碣朗大道二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海。
经查,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1.为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超标准装载。2021年9月15日,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到该公司货场装载不锈钢钢材。该公司的放行条记录载明,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不锈钢钢板重量40660kg,装载不锈钢管5210kg,装载总重量45870kg。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核定载质量17950kg,超载27920kg,超载率156%。
2.放行超标准装载的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该公司未能加强载货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的管理,没有按照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核定载质量装载不锈钢钢材,保安人员只对进入其公司载货车辆过磅数目进行核对,没有对载货车辆是否超载进行限制和管理,放行超标准装载的车辆。
3 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8151570C,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7年09月30日,法定代表人:钟某海,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不锈钢管、不锈钢制品。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园二区石碣朗大道二号。
(三)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4(广州华南快速路广园收费站所属单位)。成立于1996年04月2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凤阳路55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焦某松。
经查,广州华南快速路广园收费站(以下简称“广园收费站”)第三条电子地磅车道隔离带设置不规范。广园收费站入口设置五条车道,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车道设有电子地磅,第三条车道电子地磅右边放着可移动式水马。2021年4月22日,广园收费站电子地磅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强制检定,检定结论:车辆整车总重量的准确度等级5级合格。2021年9月16日凌晨00时40分许,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第三条自助ETC车道驶入广园收费站,当时电子地磅测得车辆总重量25007kg,ETC录像显示正常通过,没有超载提示。从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驶入广园收费站时的监控录像中显示,2021年9月16日00时40分,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将车辆靠近第三条自助ETC车道边缘,撞开车道旁边放置的水马,造成车辆右边轮胎压着电子地磅边线,地磅称重失准,超载车辆顺利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4 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401016188439388,注册资本:伍亿叁仟零肆拾柒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成立日期:1996年04月28日,法定代表人:焦某松,营业期限:1996年04月28日至2034年04月28日,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公路工程建筑;经营管理路桥电子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照明系统施工;高速公路照明系统设计、安装、维护;交通标志施工;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汽车援救服务。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凤阳路55号201室。
五、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事发路段管理单位履职情况
1.路政管理单位: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主要负责阳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和沿线综合开发。公司管辖3个高速路段,管辖总里程219公里,其中,阳茂高速2004年11月建成通车,起于阳江白沙镇,止于电白观珠镇,全长79.76公里。阳茂公司路政大队织篢中队(以下简称织篢中队)是负责阳茂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和运行秩序管理的部门,每天路面巡查2次。事发当日,织篢中队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处置指令,能迅速行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分流疏导,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等工作,事故现场处理得当。
2.交通管理部门: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二大队),负责沈海高速公路K3265 +189M至K3335+859M路段,全长约79公里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查,今年以来,高速二大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理安排勤务,认真依据《广东省高速公路交警队路面巡逻工作指导》要求,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开展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类专项行动。事发当天值班民警出警迅速,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过往车辆分流疏导工作,正确履行了岗位工作职责。
(二)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的工作要求,认真梳理分析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关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及粤K19951的预警信息,并致函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其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粤K19951车辆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分析,倒查其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执法,倒逼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对省“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预警数据应用。茂名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专班组织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对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高风险驾驶员重点监控等工作。
二是压实各方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由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对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列入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对于多次上榜省“两客一危一重货”监管平台的车辆,一律采取停运三天,并对涉事驾驶员、押运员、监控人员作出相应处罚,且停班学习三天;对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责令其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举一反三,开展高风险企业警示约谈教育。利用省“两客一危一重货”监管平台强化车辆监管,对预警通报次数较多的高风险企业进行约谈教育。
四是强化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司机和押运员进行处罚。
2.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对督查过程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约谈。
二是认真落实省“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有关文件精神,凡被列入省应急管理厅“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提醒通报的道路运输企业,采取约谈通报企业的方式进行警醒教育和处罚。同时,责令驾押人员在停班期间不得上岗,直至整改合格方可恢复相应业务。
三是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针对重点营运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进行每日抽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车辆和当班从业人员采取停运、停班、再教育、再培训措施,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四是严抓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由局领导班子带队,分别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和路桥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综合督查检查,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
3.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按照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要求,加强“二客一危一重货”运输企业和车辆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可控。
一是领导重视,精心组织。专门成立“重点隐患车辆专班”工作小组,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点隐患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是深入调研,排查隐患。每月“重点隐患车辆专班”工作成员定期对辖区运输企业进行走访,民警与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开展座谈,了解企业在生产运输过程当中遇到涉及道路交通方面的问题,对企业反映的情况及时认真进行汇总、分析,明确专人解决相关问题,为企业打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并且专班成员每月提前致电提醒辖区没有年检、未报废车辆企业负责人,告知其要提前将隐患车辆手续办理好,并且在企业群会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做好一切告知工作。
三是定期通报,严格监管。每月通报逾期没有年检、未报废车辆企业,将名单上报支队以及媒体曝光,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下发《关于禁止隐患车辆上路行驶告知书》、《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定期约谈交通违法较多、发生事故较多的车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柯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未留意路面情况及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
2.吴某远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并在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摆放危险警告标志提醒后方车辆。
3.汤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知识培训,保证驾驶员和押运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岗前培训时间不足。二是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检查人员工作不认真,车辆检查情况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
2.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规定,加强对外来装货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管理,没有落实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为载货车辆超标准装载,放行超标准装载的车辆。
3、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广园收费站第三条电子地磅车道隔离带设置不规范,电子地磅安装在通道入口最前面,通道右边硬隔离带长度不足,用移动水马代替,造成货车容易撞开通道旁边的水马,轮胎压着电子地磅边线,地磅称重失准。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一般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柯某(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留意路面情况,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5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柯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 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款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的规定,建议由茂名市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四)、(五)8项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作为货物源头治超单位,未能加强对外来运输不锈钢钢材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管理,没有落实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为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车辆超标准装载,放行超标准装载的粤G29097号重型载货车辆。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9的规定,建议由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0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四)、(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9《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10《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吴某远(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和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摆放危险警告标志提醒后方车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1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12的规定,建议由阳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吴某远予以行政处罚。
2.汤某(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3的规定,建议由阳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汤某予以行政处罚。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案的,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八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重点路段的巡逻和客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货车、校车的管控,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和每年再培训制度,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真正提高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平台值班制度,强化对所属运输车辆实时监管,杜绝动态监控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源头管理,落实企业治超责任
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要认真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载治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治超责任,要加强对公司以外的载货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禁止超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源头上杜绝超载现象的发生。
(四)严把高速公路准入关
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执〔2018〕118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通行高速公路>的通知》(粤交执〔2019〕94号)要求,切实加强高速收费入口超限超载的管理,严把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准入关。要尽快落实广园收费站第三条电子地磅车道的整改,将车道右边的水马改为混凝土隔离带,防止超载车辆压边跳称,超载上路行驶。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服务区视频、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短(微)信等等方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的特点,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守法意识。
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
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