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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1785778196P/2021-00193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阳西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0-08
名称: 阳西县“3·31”挖掘机侧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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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3·31”挖掘机侧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1-10-08  浏览次数:-



20213311028分,阳西县上洋镇上塘村委会高垌村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集中供水工程发生一起挖掘机侧翻事故,造成1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上洋镇政府等单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48日,阳西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府办副主任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县纪委监委、县委农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上洋镇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的阳西县“3·31挖掘机侧翻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阳西县上洋镇上塘村委会高垌村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是根据《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西府〔20208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871号)精神,由村委会申报,属地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最后由村委会自行发包建设的一项民心工程,工程内容是在阳西县上洋镇上塘村委会高垌村按照图纸设计安装铺设自来水管,工程总造价XX8739.81元。项目实施单位广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21331日,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已完成约五分之一,即将进入巷道自来水管铺设阶段,由于高垌村里有些巷道比较狭窄,原在施工现场作业的中型挖掘机(国产柳工35型号)无法进入村里的巷道施工,因此需要一台小型挖掘机进行巷道作业。331日上午10时许,周某驾驶粤QUR5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拉着一台小型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在卸装小型挖掘机时发生侧翻事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阳西县上洋镇上塘村民委员会,是上洋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办公地址阳西县上洋镇上塘村委会高垌村,村委会书记姚某,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林某(上塘村委会治保主任)。

2.施工单位。广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成立于20191023日,住所阳西县县城富和新城E区富健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军,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飘,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负责人任某局,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任某榕。

1 广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53XTD35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成立日期:2019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张某军;住所:阳西县县城富和新城E区富健路27号;经营范围: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公路路灯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防工程、通信工程、公路工程、桥梁道路、隧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建筑劳务分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幕墙设计与施工;建筑材料销售(不含河砂、实心粘土砖)。

2021120日,任某局将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安装铺设自来水管12/米的价格分包给周某(死者),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同时以120/小时的价格聘请周某的挖掘机从事挖沟作业。周某承接工程后,雇请两名工人和一名挖掘机驾驶员,工人工资以安装铺设自来水管10/米的价格支付,挖掘机驾驶员底薪4000/月,开工另补150/天。施工期间,周某也会帮助开挖掘机和同工人一起安装铺设自来水管。

3.监理单位。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成立于201078日,经营场所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4号粤通大厦(南座)303号房之七,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监席某才。该公司在阳江市设立分公司,名称为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3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康泰路聚龙金交椅小区A14406房,负责人邓某科,副经理刘某旋。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在阳西县设立办事处,负责人刘某萍,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刘某旋。

2 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557343369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0年7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住所: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4号粤通大厦(南座)303号之七;经营范围: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登级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工程造价咨询(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核定业务范围经营,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工程招标代理(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信证书核定业务范围经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4页12日):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库枢纽、灌溉排涝、河道整治))专业丙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

3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4W93E77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03月03日;负责人:邓某科;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康泰路聚龙金交椅小区A1号4楼406房;经营范围:联系隶属公司业务。

(三)事故挖掘机和装载车辆情况。

1.事故挖掘机。液压挖掘机,商标:徐工牌,型号:XE17U,发动机编号:4LF4841,机械生产企业名称: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01130日,产品合格证编号:092048752,挖掘机所有人:周某。

2.装载挖掘机车辆。车牌号码:粤QUR535;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周某,登记地址:阳西县兴华居委会福祥五街,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庆铃牌QL5040CCY3HARJ,注册日期20161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1月。该车驾驶员:周某,其驾驶证号:35223019**********,初次领证日期:2008414日,有效期限:2024414日,准驾车型C1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阳西县上洋镇上塘村委会高垌村旁边的晒谷场,晒谷场旁边为一条水泥道路,路边有一级0.37米高的台阶连接着另一个晒谷场,道路表面光滑。路面上停放着一台粤QUR535装载挖掘机的货车,货车尾部车厢距离地面高度1米,尾部有2条挖掘机卸梯,一条搭在货车尾部,一条跌落地面,卸梯长2.6米,宽0.4米。货车尾部有一台侧翻的小型挖掘机,挖掘机高2.35米,宽1.05米,地面有血迹(见图123)。

(图1.2.3

(五)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阳西县上洋镇上塘村委会。202093日,上塘村委会向上洋镇人民政府提交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2020918日,上洋镇政府审核同意。20201027日,阳西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高垌村所申报的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202116日,上塘村委会张贴上洋镇上塘村委会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项目发包公示,同时委托阳西县经纬勘测有限公司对高垌村(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进行测绘,委托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广东中洲国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造价预算,预算价:XX7488.68元。

2021121日,上洋镇上塘村委会与广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承包方式,工程合同总工期为68天,计划开工日期202112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331日。

2021121日,上洋镇上塘村委会与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及现行监理条例所规定全部内容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期限自2021121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移交、保修期满之日终止。

上洋镇上塘村委会能积极做好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情况不了解,没有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未明确项目安全责任人,未能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卸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对项目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未进行检查。

2.广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等。但未能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没有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没有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方案没有编制人签名,没有编制日期,没有审核人签名,没有审批人签名,没有审批日期,缺少挖掘机安全作业的内容。在挖掘机装卸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指挥。

3.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制了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监理规划》,召开了监理会议,下发了《工程开工令》。但未能按照监理规划落实各项安全监理措施,没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未能结合实际编写,工程地点名称出错,规划缺少挖掘机装卸内容,监理会议签到只有1人。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监理日志,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未对挖掘机装卸等危险作业关键工序进行旁站,事发当天施工现场没有监理人员。

  1.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1. 事故发生经过。

2021331日上午,周某驾驶粤QUR5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拉着一台型号为XE17U小型液压挖掘机到上洋镇上塘村委会高垌村,准备对巷道自来水管道铺设相关工作进行作业。1028分许,周某从货车上开动挖掘机沿着卸梯驶落地面,当挖掘机开落卸梯时,右边一条卸梯和挖掘机突然从车尾部滑落,坐在挖掘机驾驶室内的周某连同挖掘机一起砸落地面,造成周某头部严重受伤。

  1. 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距离挖掘机约25米的两名自来水管安装工人立即通知周围的施工人员和上塘村委会干部,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任某榕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组织几名工人将周某送往上洋镇人民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认为周某头部伤势较重,需转院救治,上洋卫生院随即用救护车将周某送往阳西县总医院抢救,于3311928分抢救无效死亡。

  1.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周某,男,33岁,汉族,1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前坪村,身份证号:352230********0012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阳西县上洋镇政府多次组织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死者亲属进行协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有待统计。

  1.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1. 直接原因。

1.粤QUR5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不是装载挖掘机的专用车辆,车厢尾部没有配置履带式挖掘机的活动卸梯,也没有安装固定挖掘机卸梯的安全销扣,不具备装载挖掘机的条件。

2.挖掘机临时卸梯缺少安全销扣,无法与车厢尾部固定。

3.挖掘机卸装位置属于水泥地面,光滑并向后倾斜,造成没有销扣的卸梯向后脱落。

4.周某对挖掘机卸装存在的风险因素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大意,在卸装挖掘机时没有通知有关人员现场指挥,安全意识缺失。

(二)间接原因。

1.上洋镇上塘村委会。作为项目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情况不了解,没有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未明确项目安全责任人,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卸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对项目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未进行检查。

2.广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能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没有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没有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方案没有编制人签名,没有编制日期,没有审核人签名,没有审批人签名,没有审批日期,缺少挖掘机安全作业内容。在挖掘机卸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指挥。

3.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能按照监理规划落实各项安全监理措施,没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未能结合实际编写,工程地点名称出错,规划缺少挖掘机装卸内容,监理会议签到人员只有1人。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监理日志,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未对挖掘机卸装等危险作业关键工序进行旁站,事发当天施工现场没有监理人员。

(三)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复函》(政法函〔200739号)“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规定,经调查认定,周某驾驶粤QUR5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拉着小型液压挖掘机到施工现场并卸装挖掘机,是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的预备性活动,阳西县“3·31”挖掘机侧翻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周某,事故中死者,对使用粤QUR5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挖掘机和临时卸梯没有销扣以及卸装挖掘机位置地面光滑等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思想麻痹大意,在卸装挖掘机时没有通知有关人员现场指挥,安全意识缺失引发事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广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没有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没有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方案没有编制人签名,没有编制日期,没有审核人签名,没有审批人签名,没有审批日期,缺少挖掘机安全作业内容;在挖掘机装卸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指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七十八条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监理规划落实各项安全监理措施,没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未能结合实际编写,工程地点名称出错,规划缺少挖掘机装卸内容,监理会议签到人员只有1人。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监理日志,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未对挖掘机装卸等危险作业关键工序进行旁站,事发当天施工现场没有监理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4.1.14.1.25.1.65.2.15.2.115.2.125.5.15.5.25.5.35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郑某飘,广东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完善;没有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没有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未能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没有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一)、(二)、(三)、(五)、(六)项6的规定,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4.1.1“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5.2.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5.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6《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任某局,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没有隐患排查记录;未能督促落实挖掘机卸装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未能安排人员对挖掘机卸装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监控;没有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能主持制定和落实高垌集中供水工程项目施工方案,致使施工方案没有编制人签名,没有编制日期,没有审核人签名,没有审批人签名,没有审批日期,缺少挖掘机安全作业内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一)、(二)、(三)、(五)项7、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七十八条,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4.6.14.6.44.6.612.3.2.28的规定,建议建议由阳西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刘某萍,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阳西办事处负责人,未能按照监理规划落实各项安全监理措施,没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未能结合实际编写,工程地点名称出错,规划缺少挖掘机卸装内容。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监理日志,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安排人员对挖掘机装卸等危险作业关键工序进行旁站,事发当天施工现场没有监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4.1.14.1.25.1.85.2.115.2.155.5.15.5.25.5.3的规定,建议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刘某旋,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副经理,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未能按照监理规划落实各项安全监理措施,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没有监理日志,没有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对挖掘机卸装等危险作业关键工序进行旁站,事发当天施工现场没有监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4.1.14.1.25.1.895.2.115.5.15.5.25.5.3的规定,建议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 4.6.1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4.6.4 主持制定并落实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4.6.6 对进场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安全、质量和使用进行监控。12.3.2.2 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l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四)建议责令书面检查单位。

上洋镇上塘村委会对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情况不了解,没有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未明确项目安全责任人,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卸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对项目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未进行检查。建议责令上塘村委会向上洋镇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五)建议责令书面检查和内部处理人员。

1,姚某亮,阳西县上洋镇委副书记,分管乡村振兴工作。作为阳西县上洋镇分管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对上洋镇政府农业农村办公室管理不到位,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不到位,对上塘村委会不了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情况等问题失察。建议责成其向阳西县上洋镇党委作书面检查。

2.梁某谋,上洋镇政府农业农村办主任,负责统筹农业农村办公室全面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办公室主任,未能有效督促上塘村委会加强高垌村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对上塘村委会没有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没有明确项目安全责任人,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卸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对项目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未进行检查等问题失察。建议由上洋镇政府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姚某,阳西县上洋镇上塘村委会书记,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情况不了解,没有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未明确项目安全责任人,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卸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建议责成其向阳西县上洋镇党委作书面检查。

(六)其他处理建议。

如果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案的,建议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1.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事故暴露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一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不落实,施工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一些监理单位未能真正履行监理责任,监理规划未能结合实际编写,对工程项目审查不严格,对一些重点工序环节和危险作业未进行巡查和旁站。各镇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切实加强乡村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督促各村委会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阳西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2. 广东信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落实重点环节岗位和危险作业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 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认真编写监理规划,严格审核施工方案,落实各项监理措施。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视和旁站,掌握施工单位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把好施工安全关。


附件:阳西县“3·31”挖掘机侧翻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意见及签名表



阳西县“3·31”挖掘机侧翻

一般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15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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