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民咨询上洋镇沙沟村拆旧复垦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否合法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市民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对于外嫁但户口尚未迁出的妇女,判断是否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键要看是否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倘若外嫁女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就算户口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不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相关权益(详细义务规定请对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关于市民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对于因各类原因迁入或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如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决定通过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享受相关权益。
附本文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 (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