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衣物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