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阳西县人民政府,地址:阳西县城广场路4号。
被征收人:黄瑞轩,男,民族:汉,出生于1969年12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9*******4,住所:阳西县上洋镇菩提村委会蓝地村四巷4号。
省道S541线阳西县城至上洋段公路改建工程(绿色能源产业园至绿色食品产业园连接线工程)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交通项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541线阳西县城至上洋段公路改建工程(绿色能源产业园至绿色食品产业园连接线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60号),经省政府同意,征收阳西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1.8723公顷。2023年12月16日,阳西县人民政府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西府告〔2023〕76号)。2024年7月19日,阳西县人民政府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府告〔2024〕49号),对位于上洋镇菩提村委会蓝地村的部分土地实施征收。阳西县人民政府委托阳西县上洋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因未能与征收人黄瑞轩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及青苗、附着物情况
(一)被征收土地情况。被征收土地位于阳西县上洋镇菩提村委会蓝地村四巷4号前(详见附件),面积共181.72平方米,土地类型为园地。
(二)地上青苗情况。被征收土地上有龙眼树(冠幅8米)1棵。
(三)地上附着物情况。地上铺设有水泥,共108.62平方米;艺术雕刻围墙(高1.3米)27.53平方米;艺术雕刻门柱2根;电动大门(含电机)9.20平方米。
该土地使用权人和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均为黄瑞轩。
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一)土地补偿情况。被征收土地面积共181.72平方米,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标准,补偿金额为人民币9445.81元(园地51.98元/平方米)。
(二)青苗补偿情况。根据《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标准,青苗补偿情况:龙眼树(冠幅8米)1棵,补偿金额为人民币800元(种植一年以上,每棵按平均冠幅100元/米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根据阳江市华纳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为:
1.被征收土地上铺设的水泥补偿标准为10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0862元(共108.62平方米);
2.艺术雕刻围墙(高1.3米)补偿标准为50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3765元(共27.53平方米);
3.艺术雕刻门柱补偿标准为2000元/根,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共2根);
4.电动大门(含电机)补偿标准为110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0120元(共9.2平方米)。
地上附着物合计补偿总金额为38747元。
以上合计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48992.81元(大写:肆万捌仟玖佰玖拾贰元捌角壹分),所有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人账户(开户行:广东阳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洋支行,账号:800100002*******9)。
三、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情况
按照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道S541线阳西县城至上洋段公路改建工程(绿色能源产业园至绿色食品产业园连接线工程)征地项目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等规定执行。
四、交地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天内交出被征收土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阳西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 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