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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721007291445W/2023-00084 分类:
发布机构: 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27
名称: 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供水定价与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西府〔2023〕6号 西府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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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供水定价与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5  浏览次数:-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供水定价与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九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阳西县供水定价与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价格管理,促进本县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阳西县辖区范围内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供水行业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供水价格,是指本县公共供水单位(简称供水单位)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 县发改局是本县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供水价格收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做好本县供水价格管理及自来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供水定调价与收费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县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现行《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执行。


第二章 供水价格制定与供水成本监审

  第六条 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简称定调水价),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县发改局应当通过成本监审程序确定供水单位供水业务的准许成本(简称供水成本),在此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供水单位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第七条 城镇供水单位需要定调价时,由城镇供水单位直接向县发改局书面提出定调价格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水单位基本情况;

  (二)申请定调水价的项目名称;

  (三)建议定调水价的依据和理由;

  (四)定调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和建议定调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和调价金额;

  (五)相关成本测算或近3年成本审核情况;

  (六)建议定调水价对供水行业及用户的影响;

  (七)县发改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发改局收到书面定调价申请,应当进行资料审查或者调查研究,将定调价事项报请县人民政府,并在县人民政府批示后将申请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答复。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批示同意定调水价的,县发改局应当要求供水单位提供资料、进行价格调查、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等程序,其中依法应当开展价格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规定的程序后,县发改局将形成的定调水价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县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定调水价方案后,应当作出定调水价的决定,由县发改局印发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县发改局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开展供水成本监审工作,以经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或者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供水单位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成本监审基础依据,对真实性存疑、完整性不足或失效的成本资料应当不予采纳。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在供水成本监审期间客观、如实、及时、全面地反映供水业务情况。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的真实、合法、完整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并向监督检查人员、指派的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各类材料的权限。

  供水单位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县发改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有权按照从低原则核定供水成本。

  供水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上一监审周期单位供水成本的50%核定本监审周期供水成本,由此产生的供水成本减少不能在后续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十三条 计入供水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

  (一)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二)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经竣工决算的新增固定资产,供水单位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不计提折旧;

  (三)未投入实际使用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

  (四)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供水成本,但后续合理支出可以计入供水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以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计入供水成本,但应在供水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或者供水单位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支出,不计入供水成本。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采用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供水成本。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供水单位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水费已包括水资源费的除外,若费改税后该项目自动取消)、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运行维护费应当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供水单位监审期间年平均费用核定计入供水成本。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七条所述修理费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超过上限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有关材料证明修理费支出符合供水业务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具体数额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进行合理性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以分期分摊。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七条所述人工费。

  (一)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人数原则上以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参考上限。供水单位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有在岗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上限的,按照定员标准上限和实有在岗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核定;实有在岗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照定员标准上限核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及县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其中,职工福利费计算比例不高于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计算比例不高于2%、职工教育经费计算比例不高于2.5%。

  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四)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10%的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二十条 其他运营费用是指供水单位提供正常供水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

  (二)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其中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监审期间供水销售年平均收入的0.5%。

  (三)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水平核定。

  (四)其他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其他支出。低值易耗品等摊销费按照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的其他业务存在与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情况的,或者依托供水业务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供水业务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等,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成本。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规定具体供水成本核定方法或者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低于社会公允水平的,据实核算;明显超出社会公允水平的,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算。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得以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增加供水成本。

  涉及关联交易的,供水单位在进行成本监审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参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披露交易要素证明公允性。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供水单位的供水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供水单位因停业、破产、清算或者大规模削减业务等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三)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计提准备金和公益广告、公益宣传、各类广告费用;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其他不得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供水价格的计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县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将供水价格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第二十七条 现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级,级别差为1:1.5:3。

  第一级用水量基数为4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用水量25立方米(含)以下的,按基本水价计收水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25立方米以上至35立方米(含)的部分,按基本水价1.5倍计收水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为35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基本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相应增加7立方米水量基数计收水费。县发改局根据阳西县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有权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适时调整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供水单位通过居民用水户持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居民用水人口数核定手续。普通居民用户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如用水地址与户口簿记载的地址不相同的,有所属房屋产权证明的,须同时提交用水地址所属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特殊情况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者以供水单位实地核实为准。住宅房屋出租的,可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赁合同或承租人的暂住证(居住证)等确定用水人口数。

  对持有特困证、低保证(含五保户)等的用水户,每月每户免收5立方米用水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单位实施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相对稳定等。

  第二十九条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第三十条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逐步推进按照高于第一阶梯价格、低于第二阶梯价格的原则确定。


第四章 供水收费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供水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供水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县发改局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信息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供水价格政策,严格按照县发改局核定的水价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单位及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水价格,不得违法违规加价收费。

  终端用户的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收取。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与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水费及政府委托代收费用之外加收服务类费用,不得以下列形式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一)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本条规定的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供水单位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包括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按照市场竞争机制开展业务。

  供水单位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未接受终端用户自愿委托的情况下,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向终端用户收取水价中附加供水建设或者供水基金等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供水收费行为的监督。供水单位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全面和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构成价格违法,县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县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期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依上位法执行。本细则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3〕2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发改局关于《阳西县供水定价与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