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类申请材料有新变化
根据外交部新规定,2023年11月7日起,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名单范围内的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因此,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提交境外形成的申请材料,若属于《公约》缔约国名单范围内的其他缔约国形成的公文书,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再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
1.什么是《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最多的重要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领事认证,促进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近年来,《公约》成员快速增长,目前有一百多个成员,约占全世界国家和地区总数的五分之三,包括欧盟各国、美国、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及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
2023年3月8日,我国加入《公约》。11月7日《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我国将开始签发附加证明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公约》各缔约国间通行使用,无需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我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2.什么是“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3.如何核验附加证明书真伪?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应对其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建立登记册,并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核实附加证明书的真实性。如需核验我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通过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文书核查”栏目下“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核查”系统,输入认证号和贴纸号进行核验,或手机访问附加证明书上的核查网址(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并扫描二维码进行核验。
如需核验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联系其主管机关,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访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authorities1/print1/?cid=41)。
4.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文书如在中国境内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附加证明书?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且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原则上无须向中方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
5.什么情形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附加证明书”?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过程中,涉及需要提交公证委托书、婚姻证明材料、出生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材料等外国公文书材料的,对于《公约》缔约国文书送至中国境内使用,需加贴文书出具国“附加证明书”方可在国内使用。对于《公约》非缔约国文书送至中国境内使用,仍需要经过传统领事认证程序。
6.申请人持“附加证明书”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申请人持加贴“附加证明书”的外国公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还应提交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汉字译本,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查验“附加证明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查验外文文本和汉字译本的内容及一致性。
7.关于《公约》缔约国名单
《公约》缔约国名单将根据各国入约情况不断更新,最新名单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进行查询。有关特殊条款以官方渠道发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