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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0-12-24 15:24:09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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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级

1

行政许可类事项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一致。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4)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设置审批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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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类事项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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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已取得阳西县卫生健康局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执业登记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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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类事项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校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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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床位在100张以下的上述机构,个体诊所,内部服务的医务室、校医室校验期为1年;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校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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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可类事项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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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
2)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变更登记结果信息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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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许可类事项

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注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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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因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医疗机构自身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的;
2)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
3)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
4)医疗机构歇业;
5)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销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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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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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2)被县卫生健康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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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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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县卫生健康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变更结果信息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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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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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2)被县卫生健康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3)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情形消失,且接受医师定期考核单位考核合格的。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重新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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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 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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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销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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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再 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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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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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变更)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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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变更结果信息

自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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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补办)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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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已注册的乡村医生。登报遗失声明。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补办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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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许可类事项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注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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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销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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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护士条例》;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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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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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护士条例》;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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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重新注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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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护士条例》;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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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变更注册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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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许可类事项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护士条例》;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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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结果信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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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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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已通过阳西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设置批准许可。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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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告知承诺制)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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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以及按旅店形式装修、布局,为客人提供公共卫生用品用具且以集团形式酒店管理模式的公寓场所。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不包括汗蒸场所。三、美容美发场所:(一)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 馆。不包括美甲店、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二)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四、体育场所:不包括健身室。其中游泳场所是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等游泳场。五、商场(店)、超市、书店: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店)、超市、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1.申请:申请人邮寄(邮寄地址: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电话:0662-5521583)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全相应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审核受理材料,当场作出审核结论。

4.审批: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当场做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5.办结:准予通过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许可通知书,当场审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结果信息:出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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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告知承诺制)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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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以及按旅店形式装修、布局,为客人提供公共卫生用品用具且以集团形式酒店管理模式的公寓场所。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不包括汗蒸场所。三、美容美发场所:(一)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 馆。不包括美甲店、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二)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四、体育场所:不包括健身室。其中游泳场所是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等游泳场。五、商场(店)、超市、书店: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店)、超市、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阳西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网上预审和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予以预审不通过处理,反馈申请人补正材料。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并制证。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将纸质申请材料交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并领取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也可使用邮政快递方式办领。

结果信息: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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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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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1.申请:申请人邮寄(邮寄地址: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电话:0662-5521583)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全相应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审核受理材料,当场作出审核结论。  

4.审批  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当场做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5.办结:准予通过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许可通知书,当场审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结果信息: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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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告知承诺制)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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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以及按旅店形式装修、布局,为客人提供公共卫生用品用具且以集团形式酒店管理模式的公寓场所。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不包括汗蒸场所。三、美容美发场所:(一)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 馆。不包括美甲店、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二)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四、体育场所:不包括健身室。其中游泳场所是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等游泳场。五、商场(店)、超市、书店: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店)、超市、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1.申请:申请人邮寄(邮寄地址: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电话:0662-5521583)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全相应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核:审核人员审核受理材料,当场作出审核结论。4.审批: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当场做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5.办结:准予通过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许可通知书,当场审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6.送达: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结果信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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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许可类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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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以及按旅店形式装修、布局,为客人提供公共卫生用品用具且以集团形式酒店管理模式的公寓场所。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不包括汗蒸场所。三、美容美发场所:(一)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 馆。不包括美甲店、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二)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四、体育场所:不包括健身室。其中游泳场所是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等游泳场。五、商场(店)、超市、书店: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店)、超市、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1.申请。申请人向各市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2.审查。受理后,申请人网上提交资料登记,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并制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窗口办理流程图》。

结果信息: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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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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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2)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3)设有完备的水质检验室,检验设备及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5)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质卫生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有有效的水源污染或水质突然恶化应急处理预案;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1.受理:经办人员在受理系统登记申请信息,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经办科室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业务系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申请信息和审查意见,在业务系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当场签发决定书。

4.证件制作:经办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规定程序制作证件。

5.证件送达:经办人员将制作好的证件送到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取证或邮寄证件。

结果信息:出具卫生许可证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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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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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被许可人的单位名称、法人或负责人等有变动的,必须提出申请。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1.受理:经办人员在受理系统登记申请信息,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2.审查:经办科室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业务系统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申请信息和审查意见,在业务系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当场签发决定书。4.证件制作:经办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规定程序制作证件。5.证件送达:经办人员将制作好的证件送到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取证或邮寄证件。

结果信息:变更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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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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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因遗失或损毁的需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1.受理:经办人员在受理系统登记申请信息,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经办科室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业务系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分管领导根据申请信息和审查意见,在业务系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当场签发决定书。

4.证件制作:经办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规定程序制作证件。

5.证件送达:经办人员将制作好的证件送到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取证或邮寄证件。

结果信息:补办卫生许可证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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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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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公开,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在受理窗口可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办证大厅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也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窗口查询(地址: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电话查询(电话:0662-5521583)。

结果信息:注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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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许可类事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2)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3)设有完备的水质检验室,检验设备及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5)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有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水质卫生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有有效的水源污染或水质突然恶化应急处理预案;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1.申请:申请人邮寄(邮寄地址: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电话:0662-5521583)或至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并及时通知实施机关后台工作人员办理。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补全相应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审核人员审核受理材料,当场作出审核结论。

4.审批 :决定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当场做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

5.办结:准予通过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许可通知书,当场审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送达: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原件领取。

结果信息:领取延续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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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类事项

对病残儿的医学鉴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十九条2.《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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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1)女方户籍地需在阳江市阳西县县辖区范围内。
2)根据《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3)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或第(五)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有关规定,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a)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b)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鉴定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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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许可类事项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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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申请县管权限内具备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医(护)师执业证书;
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4)省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003年3月4日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该专业连续五年以上者可以免考。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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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许可类事项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 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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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申请县管权限内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核发(新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工作日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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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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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放射诊疗许可证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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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十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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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校验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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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十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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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变更结果信息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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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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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补办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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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许可类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十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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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1.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办理地点:阳西县兴业路42号粤丰广场五期1栋1号楼C33号窗口

3.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过程信息

结果信息——注销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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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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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立案信息: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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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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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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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立案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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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处罚 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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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立案信息: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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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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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卫生行政处罚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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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立案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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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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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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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立案信息: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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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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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 传染病疫情, 或者隐瞒、谎 报、缓报传染 病疫情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年 6月29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1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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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立案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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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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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1号2015年12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5.《禁止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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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立案信息: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一)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二)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三)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四)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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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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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无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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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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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立案信息: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一)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三)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四)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
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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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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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或者 医学技术鉴定 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3号);4.《国家卫生计生 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 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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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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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立案信息: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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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类事项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立案信息: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警告、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精准推送


行政相对人

告知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相对人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单位、处罚决定日期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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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征收类事项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办理机构:各镇计生办

咨询电话:0662-55338716 、监督投诉电话:0662-5553138

48

行政给付类事项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肋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申请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2.县(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3.广东省居民户口簿4.居民身份证5.申请人银行卡账号6.申请人免冠一寸近照

受理范围及条件: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县户籍人员:1.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并发症人员已治愈、康复或死亡的,终止特别扶助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验核资料、受理,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公共服务中心,同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五日 ;3.审核:镇公共服务中心接到村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报县卫生健康机构;4.确认:县卫生健康机构对镇公共服务中心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县卫生健康机构汇总所有镇公共服务中心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安排发放。

咨询电话:0662-5882723     监督投诉电话:0662-12345

49

行政给付类事项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生条例》第三十三条;2.《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第三条(粤府办〔2004〕27号);3.《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申请材料:1.居民户口簿;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3.免冠证件照3张;4.《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5.申请人银行卡帐号

受理范围及条件:符合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验核资料、受理,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公共服务中心,同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五日 ;3.审核:镇公共服务中心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报县卫生健康机构;4.确认:县卫生健康机构对镇公共服务中心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县卫生健康机构汇总所有镇公共服务中心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安排发放。 

咨询电话:0662-5882723        监督投诉电话:0662-12345

50

行政给付类事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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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单位证明社区核实,无法核实的签订承诺书;2.免冠(1寸)近照3张;3.银行个人帐户;4.居民身份证;5.广东省居民户口簿;6.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7.子女残疾证;8.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
2.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因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能领取扶助金;
4.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验核资料、受理,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公共服务中心,同时在村委会张榜公布五日 ;3.审核:镇公共服务中心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报县卫生健康机构;

4.确认:县卫生健康机构对镇公共服务中心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卫生健康机构汇总所有镇公共服务中心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安排发放。

咨询电话:0662-5882723        监督投诉电话:066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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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类事项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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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1.本人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2.婚姻变动资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4.居民身份证;5.广东省户口簿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本人免冠近照3张;8.子女身份证明;9.申请人银行卡帐号;10.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11.子女死亡证明

受理范围及条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本县户籍城镇居民,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2016年1月1日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验核资料、受理,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公共服务中心,同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五日 ;

3.审核:镇公共服务中心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报县级卫生健康机构;

4.确认:县级卫生健康机构对镇公共服务中心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县卫生健康机构汇总所有镇公共服务中心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安排发放。

咨询电话:0662-5882723     监督投诉电话:066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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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事项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检查计划及方案:对学校卫生日常卫生监督、学生使用的用品日常卫生监督、学校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出具监督意见书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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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事项

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实施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检查结果及处理信息:监督意见书

投诉举报电话:0662-12345(12345投诉热线)

服务机构信息:阳西县卫生监督所

咨询电话:0662-5531322

投诉举报电话:0662-555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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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类事项

一孩生育登记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 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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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1.居民户口簿;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3.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4.居民身份证;5.广东省居住证

受理条件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应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办理生育登记。在我县居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应办理生育登记

办理流程:1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2.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内;持夫妻双方微分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女方居住证(流动人口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3.到夫妻其中一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现居住地镇公共服务中心提交材料4.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镇公共服务中心受理5.经审核,镇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 

咨询电话:0662-5882723       监督投诉电话:066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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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类事项

二孩生育登记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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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站

申请材料:1.居民户口簿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3.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4.居民身份证5.广东省居住证

受理条件 :对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怀孕、生育。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相关机构凭生育登记证明办理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办理流程:1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2.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内;持夫妻双方微分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女方居住证(流动人口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3.到夫妻其中一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现居住地镇公共服务中心提交材料4.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镇公共服务中心受理5.经审核,镇公共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 

咨询电话:0662-5882723       监督投诉电话:066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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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类事项

再生育审批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卫生健康 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 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申请材料:1.居民户口簿;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3.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4.居民身份证;5.病残儿鉴定结论;6.死亡医学证明

受理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办理流程: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2.怀孕前持夫妻双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并填写《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对申请再生育材料齐全,镇公共服务中心受理4.经镇卫公共服务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时间)出具《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

咨询电话:0662-5882723        监督投诉电话:066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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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类事项

义诊活动备案(权限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阳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下载:阳西县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