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有效期的通知 西府〔2025〕8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西府〔2022〕4号)原规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至2025年4月11日。为全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持续稳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现将《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西府〔2022〕4号)的有效期延长2年,延长后有效期至2027年4月1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附件《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详细目录》《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分类明细表》《阳西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的各项补偿单价均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拨付给所有者。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所有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放弃,由征地单位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包含的青苗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他树木的,按主要种植的一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不以品种分类作重复计补;同一鱼塘以养殖最多的一种鱼类作为补偿品种,不以品种分类作重复计补。
未达已挂果状态的果树与未挂果补偿标准一致;收获果实后的果树补偿标准与同规格已挂果补偿标准一致。
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第七条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征地单位应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在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果树林木、抢养的放养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死亡的各类种植物、养殖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所附目录,或已列入本规定所附目录但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存有特殊情况,且征地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采用个案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采用个案评估的,由征地单位与被征收方协商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采用个案评估的绿化苗木类补偿,按照搬迁费和青苗补偿费就低原则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19〕8号)、《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补充通知〉的通知》(西府〔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经县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已签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阳西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详细目录.pdf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