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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阳西县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西府〔2023〕27号

发布日期:2023-09-21 21:36:57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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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西府〔2018〕20号)原规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至2023年9月14日,为做好我县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园林绿化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县单位和住宅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现将《阳西县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的有效期延长5年,延长后的《阳西县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阳西县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表彰在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广东省园林城市、城镇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西县县城区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工作,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小区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

  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对于已获得“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阳西县县城区范围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的绿化达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指标要求的均可申报。申报单位的园林绿化工程需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管养一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照《阳西县县城区园林式单位评分标准》和《阳西县县城区园林式住宅小区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达到标准的,可向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度的七月份。

  第六条  申报单位申报时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阳西县县城区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申报表》;

  (二)绿化方案总平面图;

  (三)绿化建设、管养情况的总结;

  (四)其他有关材料;

  (五)能反映单位绿化景观特点的彩照一套,并附上文字说明。上述申报材料装订后一式三份报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评选

  第七条  “园林式单位”、“园林式住宅小区”的考核内容:

  (一)绿化指标

  绿地率要求: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类单位、学校不得低于40%;经生态环境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35%;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20%;新建小区不得低于30%,居民区内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不少于1.5㎡/人。

  (二)绿化景观

  1.精心设计,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环境优美;

  2.可绿面积乔、灌、草配置合理,做到黄土不露天;

  3.公共绿地以植物造景为主,有园林小品或相应的休闲活动设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草坪要做到生长茂盛,修剪平整无杂草,无堆物堆料,无病虫害,干净整洁;花卉要做到管理得当,无杂草,能经常摘除残花败叶,花坛图案清晰层次分明,高矮有序,三季有花开放,色彩鲜艳,生长茂盛;

  5.利用栅栏、围墙、花架、屋顶、河岸等各种载体进行立体绿化。

  (三)绿化养护

  1.有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2.有专(兼)职的绿化养护管理人员或有委托养护合同;

  3.养护工作台帐等资料齐全;

  4.养护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

  5.养护管理良好:

  (1)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株;

  (2)修剪造型整齐、无枯枝;

  (3)病虫害控制率≥90%。

  6.无擅自占用绿地,无明显人为破坏现象。

  (四)环境质量

  1.清洁卫生,路面平整,路灯明亮,排水顺畅无污水外溢;

  2.秩序良好,无垃圾乱丢、摊点乱摆、工地乱象、广告乱贴、车辆乱停等“五乱”和饲养家禽家畜现象;

  3.防盗网、空调、遮阳板等设置整齐,规范美观。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条  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阳西县城区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九条  已获得阳西县县城区园林式单位、住宅小区称号的单位,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园林式单位、园林式住宅小区”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附件:1.阳西县县城区园林式单位评分标准.doc

                 2.阳西县县城区园林式住宅小区评分标准.doc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3〕11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阳西县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