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告知书
西府罚告字〔2021〕1号
阳西县沙扒胜利冰厂: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2020年9月2日,省应急管理厅联合阳江市、阳西县应急管理部门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液氨厂房与北面、西面、南面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不足25m等问题。按照省联合检查组要求,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应急现决〔2020〕4号),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暂时停止使用氨制冷设备,并限于2020年9月20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10月10日,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对你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情况进行复查,查实你单位没有停产停业整顿,没有落实隐患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西)应急检记〔2020〕168、183、184号),证明2020年9月2日,你单位液氨厂房与北面、西面、南面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不足25m。
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应急现决〔2020〕4、5、6号),证明2020年9月2日,阳西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你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暂时停止使用氨制冷设备,氨制冷机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不足25m。
证据三:《整改复查意见书》((西)安监复查〔2020〕4号),证明2020年10月10日,你单位未按照《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安监现决〔2020〕2号)的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氨制冷设备,氨制冷机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不足25m。
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西)安监现决〔2020〕4号)的要求,暂时停产停业,暂时停止使用氨制冷设备,氨制冷机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不足25m。
证据五: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身份情况。
证据六:事故现场图片3张,证明你单位氨制冷机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不足25m。
以上行为违反了《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3号)中5.10.b“氨制冷机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氨制冷机房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与民用建筑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单位:阳西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梁宗系
通信地址:阳西县明珠路1号
邮政编码:529800
联系电话:1353799****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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