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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府〔2020〕8号

发布日期:2020-03-20 15:32:05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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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阳西县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阳西县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

  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省政府办公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座谈会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8〕82号),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7〕303号),省财政厅、省委农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粤财农〔2018〕199号),《中共阳西县委办公室 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18〕12号)和《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15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府〔2018〕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是指由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民生。优先保障村道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集中供水、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6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长效管护。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申报公开透明、资金管理规范、使用依法合规,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第二章  对象、时间、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使用对象是纳入我县开展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自然村。

  第五条  时间从2018年至2027年。

  第六条  标准:具体由县统筹安排,原则上按每个行政村1000万元标准计算。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全域建设美丽乡村的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资金应优先保障村道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集中供水、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6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长效管护。除优先保障上述项目支出外,可统筹省级、市级、县级资金用于《中共阳西县委办公室  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18〕12号)和《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15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府〔2018〕11号)规定建设任务范围的项目支出,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有关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村庄规划编制,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无主废弃矿山采石场治理复绿,农村厕所建设改造,乡村旅游设施,“四好农村路”,村红色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相关村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的建设及管护,村庄绿化美化建设等。

  二、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不得用于:

  (一)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除相关项目建设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以外,例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八)广场、小公园等应由村内自行解决的场地和设施。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贷款贴息及平衡预算等。

  (十一)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二)购买外地名贵树种用于村内绿化。

  (十三)“三清三拆三整治”给予村民的补偿款(对于“三清三拆三整治”确需的机械租用包括清拆后渣土运输等必要费用除外)。

  (十四)其他与新农村建设或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如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阳财农〔2005〕86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县、镇建立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十条  资金申请程序。项目工程进场开工建设后可按合同约定支付不超过工程合同总额30%的项目工程预付款;待工程总量超过50%后,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决算经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按审核价的97%支付工程决算款;工程验收合格期满1年,工程质量如无问题,支付3%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工程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当地镇政府审批支付。

  第十一条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各镇要充分发挥民众对村内公益性设施的使用管护主体作用,并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县将结合实际,研究并指导各镇村建立适当财政补贴、农民合理缴费、企业积极参与的合理分担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对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将开展督导督查,重点检查和跟踪审计,每月通报一次进展情况,每季度约谈落后镇、村,对于年底仍严重滞后的镇、村,将视情扣减下一年度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对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挤占、滞留、截留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资金,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县委农办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衡量绩效指标,在执行中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年度终了后开展绩效自评。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事中督查、事后评价等工作,将绩效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县将通过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各地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资金支出进度慢、使用效率低、效益差的,县将按规定收回(扣减)镇、村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实行县统筹、镇村具体实施的分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

  第十六条  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审核,安排计划的合规性,拨付资金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县委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对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镇、村职责。镇、村具体组织实施项目,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域推进所在镇、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资金,具体组织实施项目。镇政府负责审批各村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使用,行政村具体组织所辖自然村实施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镇村通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张榜公告公示等各种方便村民监督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县委农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全域建设美丽乡村资金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 号)的有关规定追回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情形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诺,在分配和发放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资金的。

  七、在分配、发放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资金的。

  九、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等行为,影响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省定贫困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府函〔2018〕19号和《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15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府〔2018〕11号)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