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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转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2-18 15:40:37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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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阳府告〔2018〕29号)予以转发,请各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及时更新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的“真空”。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

市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阳府告〔2018〕2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后取消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告。各清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布的目录,及时按规定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工作,并做好宣传解读,更新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附件:1.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1

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1

身份证明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阳府〔201768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受害人身份证明”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索取

2

受害人供养证明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阳府〔201768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受害人供养证明”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索取

3

事故认定书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阳府〔201768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交通事故认定书”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索取

4

未得到赔偿或部分赔偿的证明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阳府〔201768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未得到赔偿或部分赔偿的证明”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索取

5

死亡法医鉴定报告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阳府〔201768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六)项“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伤残或死亡法医鉴定报告”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索取

6

困难证明和贫困家庭证明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阳府〔201768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七)项“受害人所在村(居)委的困难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致贫家庭证明,或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索取

7

亲属证明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阳府〔201768号)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受害人直系亲属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辖区派出所和村(居)委出具的亲属证明”

阳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向相关部门索取

8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201775号)第十条第五款“涉及住改商的,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拟修订相关规定,对涉及“住改商”的登记,由商事主体书面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和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9

其配偶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201545号)第三十二条“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二)其配偶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0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未享有生育保障的证明

《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201545号)第三十二条“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三)其配偶户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未享有生育保障的证明”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1

收入证明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66号)第九条“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所在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  

12

失业证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66号)第九条“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所在地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四)《残疾人证》《失业证》《低保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件,或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不再提交  

13

完税证明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阳府〔20167号)中“四、加快转型升级”第二十三条,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中第二十二条(二)“2.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不再提交 


附件2

 

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1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阳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阳公通字〔2016〕3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4.接收单位证明、居住证明,属调动的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不再提交

2

接收单位证明

《阳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阳公通字〔2016〕3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4.接收单位证明、居住证明,属调动的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不再提交

3

迁入地村委会意见

《阳江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阳公通字〔2016〕34号)第十六条“因离婚现投靠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对离婚后确实在农村与父母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子女投靠父母入户,需经迁入地村委会同意”

不再提交  

4

营业执照

《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商通〔2018〕95号)第四条第(四)项“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5

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商通〔2018〕95号)第(六)项“1.申请《暂行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励’的,需提交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6

项目备案证

《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商通〔2018〕95号)第(六)项“3.申请《暂行办法》第五条‘扩建厂房补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备案证”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7

项目建设不增加土地方面的文件证明

《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商通〔2018〕95号)第(六)项“3.申请《暂行办法》第五条‘扩建厂房补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2)土地规划、使用许可和项目建设不增加土地方面的文件证明、情况说明等”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8

环境审批方面的文件证明

《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商通〔2018〕95号)第(六)项“3.申请《暂行办法》第五条‘扩建厂房补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3)环境审批方面的文件证明”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9

年度纳税凭证

《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商通〔2018〕95号)第(六)项“2.申请《暂行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2)企业投产起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年度纳税凭证”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0

企业征信报告

《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商通〔2018〕95号)第(六)项“7.申请《暂行办法》第八条‘金融扶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2)企业征信报告”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1

银行贷款发放凭证

《阳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阳商通〔2018〕95号)第(六)项“7.申请《暂行办法》第八条‘金融扶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3)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2

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情况证明

《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阳人社发〔2016〕208号)第五条第(四)项“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情况证明以及镇(街)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贫困家庭情况证明”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3

贫困家庭情况证明

《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阳人社发〔2016〕208号)第五条第(四)项“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情况证明以及镇(街)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贫困家庭情况证明”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4

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阳人社发〔2016〕208号)第五条第(五)项“属于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5

戒毒康复人员证明

《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阳人社发〔2016〕208号)第五条第(七)项“属于戒毒康复人员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站)或公安禁毒(刑警)部门提供的戒毒康复人员证明或名单复印件”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6

精神病康复证明

《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阳人社发〔2016〕208号)第五条第(十)项“精神病康复人员,提供精神病康复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7

重大疾病救助证明

《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阳人社发〔2016〕208号)第五条第(十一)项“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救助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赡养人与被赡养人需在同一户口簿),如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8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直系亲属的证明

《阳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阳人社发〔2016〕208号)第五条第(十一)项“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救助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赡养人与被赡养人需在同一户口簿),如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由经办部门自行核查

19

企业与员工雇佣关系证明

《阳江市市区邮政行业摩托车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阳邮管联〔2015〕3号)附件备注:一、企业提交备案登记表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提供企业与员工雇佣关系证明文件

不再提交

20

就业收入证明 

《阳江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阳民〔2017〕51号)第十四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申请医疗救助,……3.当地民政部门认定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证明、在校证明等)”

不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