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西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210号)批准我县征收上洋镇石门村石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2339公顷,收回上洋镇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0.0744公顷,合计3.3083公顷土地作为阳西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西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上洋镇石门村石门经济合作社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上洋镇石门村石门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2339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调整)的通知》(西府〔2014〕8号)执行。
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另行公告。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上洋镇石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并公告或公示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不服征地决定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本公告其他内容不服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西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doc
2. 阳西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图.doc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