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业经八届三十五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综合执法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阳西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阳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阳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西县城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阳西县城市古树名木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阳西县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志牌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 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管护责任单位须及时报告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死亡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内地块的用途。
第十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四)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六)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移植城市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移植保护方案。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移植的城市古树名木,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须提出保护方案,并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建设项目竣工时,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赔偿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造成古树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移植城市古树名木,造成城市古树名木损害或死亡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本县过去制定的文件中有关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