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业经八届三十五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综合执法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阳西县县城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阳西县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阳江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阳西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西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阳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阳西县县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阳西县县城规划区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林业局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县政府把县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县城城市园林绿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县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县林业局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政府组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城市原有的地形、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要改变的,应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县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按如下目标实施:到2018年,城乡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三十六以上,绿地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一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八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 城市公园绿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城市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居住区配套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干道绿化带、江河两岸、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做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江河两岸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少于一百米。
(三)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必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
(一)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
(二)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后,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
(三)城市公园绿地内的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后,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由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承担六个月以内的绿化养护期。绿化养护期满后,必须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兴建有纪念意义的园林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专业队伍负责。
(四)生产绿地、经营型园林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调整城乡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县城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应当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营业设施,确需设点营业的,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并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城市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方可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交通事故造成绿化及其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的,应当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倒伏或已严重倾斜而无法扶正,妨碍交通、电信、电力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的。
第二十五条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县城区内的古树名木管理按《阳西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绿地内乱搭乱盖和乱倒乱扔废弃物;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
(四)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以树木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
(五)在街头绿地、道路绿带内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
(六)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广告牌;
(七)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对组织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由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经营申请批准文件并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