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文件

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7 12:38:58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西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改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

 

阳西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县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

县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二)审查主体

以各单位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对照公平审查标准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由县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利益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遇到具体问题,可向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四)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工作实施

(一)增量审查

从2018年5月起,县、镇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在制定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措施。

(二)存量清理

各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定期评估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镇政府、县直各单位每年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阳西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阳西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政策制定机关每年要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18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完善守信机制

各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强化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工商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镇政府、县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待省、市有关文件出台后,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