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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府函〔2016〕96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09:52:19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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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七届五十五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612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下称农资)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生产资料,规范正确合理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根本保证。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函〔201627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确保全县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资产品领域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农资产品及农产品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稳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明显改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和违法违规使用农资的现象大幅减少,守法诚信、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竞争互惠的农资环境基本形成,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县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复混肥料等主要品种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农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5%,兽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合格率达到99%,农资连锁配送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资市场整治、质量监控、安全使用等监管工作负总责。县直各监管部门依照职权,承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部门首长责任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化肥生产环节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药生产环节的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以及农资使用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肥流通环节的监管)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资“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追责和赔偿制度,明确主体责任。农资企业负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农资使用者负农资产品安全使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使用者对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资而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负全责,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化肥、农药产品生产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生产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农资使用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

(三)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全面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进出货登记及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电子台账制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及相关义务,对所生产经营的农资质量承担首负责任,对其下属连锁店、直营店等所经营农资的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电子台账记录系统,记录内容包括所生产或经营的农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号、购货人名称、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生产或经营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供销社配合做好本系统企业的监管)

2.建立健全农资使用管理制度。所有农资产品使用者,依法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资产品购买、使用全过程,对购买和使用来源和成分不明、无证(农药没有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标准号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该审定而没有审定号、植物检疫证号的)无票的农资,不按农资包装标签说明使用农资、不遵守休停药安全间隔期要求用药、超出农资登记范围施用、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如实连续记录施用农资等生产档案信息,由此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承担相应的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建立县、镇两级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农资监管基础资源库,推动农资监管信息平台联网并接入到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全程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信息可共享,并接入政府信息网,实现监管资源共享,推动农资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农资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及农资使用者(合作社、农户)信用评定和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创建“放心农资诚信经营店”和“放心农产品生产基地”活动,督促农资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自律制度,规范农资信用管理。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对失信的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经营单位和农资使用者实行重点监管及联合惩戒,根据情节轻重列入各级政府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公开曝光、重点监管,按规定对其融资贷款、政策扶持、品牌认证、项目申报等事项予以限制,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等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配合)

5.建立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建立健全辖区内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强各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完善农资质量抽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对查获的不合格农资依法处置,并公布监测、查处结果。涉及制售假劣农资和在农资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的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落实监督抽查制度)

(四)严格加强农资监管

1.加强农资生产准入资格审核,规范农资生产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农资生产企业,对生产管理、风险防范、出厂检验等重要质量控制环节及生产、检验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定许可要求的,不得予以许可。推动农资生产企业改造升级,逐步淘汰技术、设备、设施落后的农资生产企业。农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资,不得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非登记成分和许可目录外的其他物质。除依法获得许可外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农药,不得以城市垃圾(经过严格分类的餐厨废弃物除外)、城市污泥、工业废弃物等为肥料或以其为原料生产肥料,不得使用国家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科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农资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化肥、农药两类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