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转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府〔2015〕52号
阳西县人民政府转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设施设备、存货、各种债权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集体所有“三资”进行全面登记,对本集体“三资”进行经营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议、决定,保证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台账,维护和管理农村集体“三资”;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合同签订、履行;
(五)其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职责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理事会(村委会)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和处置情况;
(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反映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应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合资或转让等经营处置方式。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
第八条 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代理服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应遵循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和保值增值、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方针,以及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实行限额管理、民主决策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经营与处置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两委”)研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经营与处置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召开村理事会、监事会(“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审定经营与处置方案。
(二)资产评估。涉及到处置实物、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和无形资产的,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
(三)民主听证。召开民主听证会,组织成员代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等,对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民主听证前要对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审议方案。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经营与处置方案。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文件上签字。
(五)审查方案。处置方案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村民相关会议审议情况;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其它需要审查的事宜。
(六)发布公告。镇(街道)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依据“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的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服务平台公开系统等对外发布公告。经营与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处置资产资源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七)组织实施。处置活动由镇(街道)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组织,应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员代表、成员代表(村民代表)、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处置结果及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签订合同。处置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方(或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万元以下的,参照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应参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的规模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应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国家、省、市对新农村建设工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具体处置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或面积在10亩(含10亩)以上的耕地、山地、林地、水面等资源发包、租赁应参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不得故意分割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规避相关经营处置程序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不增加村民负担的前提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实行“村财镇代管”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报账员,其资金由镇财政结算中心根据委托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五个统一”(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3月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委会)应根据自身积累和当年收入预计和参考近三年平均支出,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并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中途需增加财务预算,要按上述程序执行。年终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事求是地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成员(村民)公布。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形成后要在7天内报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和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镇(街道)汇总后报县(市、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额度一般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实行先拨款后开支,规模较大、收支较多以及偏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适当提高,最多不得超过10000元。
提取备用金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填写备用金领用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审批,报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审核后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在办理支出报账业务后,应及时申请补充备用金。
第十八条 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实行限额管理、事前申报制度。
(一)年集体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一次性支付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 一次性支付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村理事会(“两委”)会议审核实施。
3. 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实施。
4.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年集体收入在5-2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一次性支付1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 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村理事会(“两委”)会议审核实施。
3.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实施。
4. 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实施。
(三)年集体收入在20-5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一次性支付1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 一次性支付1500元(含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村理事会(“两委”)会议审核实施。
3. 一次性支付2500元(含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实施。
4. 一次性支付3500元(含35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实施。
(四)年集体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一次性支付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 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村理事会(“两委”)会议审核实施。
3. 一次性支付3000元(含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实施。
4. 一次性支付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规模较大、收支较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适当提高一次性大额开支项目的额度,报县(市、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2000元(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现金开支项目,原则上采用转账结算,确需大额现金支付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现金开支项目,必须通过转账结算。
第二十条 村级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经村党组织书记、理事会负责人(村委会主任)、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签后,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送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记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定期报账、定期公开制度。每月10日前村报账员向财政结算中心统一报账。每月20日前镇财政结算中心完成会计核算,并将财务报表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28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向群众进行张榜公示。公开的内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明细等。公示的相关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各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还要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与每届理事会(村委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村委会)换届并进行离任审计后,将财务会计档案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严禁打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严禁截留、挪用村集体收入资金;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债权清收,严禁随意核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确需核销的无效债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不良债务。限制借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因兴办公益事业或生产经营而确需借债的,必须落实好还债来源,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借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有债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制订债务偿还计划,并按计划偿还债务。每年的偿还计划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强化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和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在每月财务结算完成后10日内要及时录入服务平台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网上公开,同时要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全面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建档的基础上,镇(街道)服务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严格办理进出库手续,入库由保管员清点验收,出库应由领用人签名。严防失窃和化公为私。
第三十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一)购入、接受捐赠、改造扩建等固定资产,按国家财政部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计价核算。
(二)租赁、转让、变卖、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实行折旧制度,折旧方法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每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资源底数进行核查,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利用状况,报镇(街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平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的资产、资源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资产、资源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
第三十三条 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农村各类资产、资源信息及交易情况要及时录入服务平台系统,通过服务平台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动态化管理。
第六章 不良资产核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不良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盘亏、报废、亏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由于债务单位破产、歇业、注销、撤销或债务人死亡、失踪而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和其他权益资产,以及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的待摊、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处置方式由村理事会(“两委”)研究确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后核销;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村理事会(“两委”)成员会议拟定核销方案。
(二)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核销方案。与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文件上签字。
(三)发布公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核销方案后,通过村务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服务平台公开系统等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销方案。审查的内容包括: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会议审议情况;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其它需要审查的事宜。
(五)组织实施。经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符合核销内容和程序的,同意核销并转镇财政结算中心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不良资产的核销,应先在本年收益科目中列支,然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冲减至注册资本为限),如冲减后尚有余额,转入待处理资产净损失有关科目。
第三十七条 对核销后不良资产的处置,实行“帐销案存”,即在不良资产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清产核资、核销申请、核销审核、会议纪要、核销通知等资料要分卷归档,专人管理。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工程项目建设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双方名称、负责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所;
(二)合同标的情况;
(三)合同期限;
(四)价格及付款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镇(街道)、村两级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约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各类合同书在合同履行终结后,保存时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在服务平台系统登记录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台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实行“一台账、两附件”管理制度。“一台账”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台账,主要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的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两附件”指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情况附件和有关材料附件(它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和评议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台账包括《资金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其他资产登记簿》《资源登记簿》《合同登记簿》。
(一)《资金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固定资产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单位、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存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
(三)《产品物资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
(四)《债权债务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
(五)《其他资产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在建工程、投资资产、无形资产,其他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
(六)《资源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经营状况等。
(七)《合同登记簿》。内容应当包括:各种合同起止的时间、合同内容、年收益情况等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县(市、区)有关部门统一监印的各类资产台账和登记簿,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和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一台账、两附件”要明确专人管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调整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有序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章 “三资”审计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三资”专项审计要经常化、制度化,以3年为一个审计周期,保证对集体“三资”有效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及主要干部离任、成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本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要求或镇(街道)认为需要时,由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八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每年由县(市、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业、民政、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对本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及时推动“三资”管理并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农村集体“三资”流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农村集体“三资”的;
(三)在农村集体“三资”处置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四)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交专户管理坐收坐支的;
(五)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擅自变更合同或减免有关款项的;
(六)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力,引发群体性信访或群众多起上访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召开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