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城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西府〔2014〕1号
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城规划区内
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省、市驻阳西各单位:
《阳西县城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1月7日县政府七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
阳西县城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阳西县城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省有关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阳西县城总体规划,以及省、市、县量化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要求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阳西县城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编制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阳西县城规划区范围包括城区及周边村庄。
本规定所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是指土地出让时没有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容积率、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仍未覆盖的商业、旅游、娱乐、居住、工业、综合等用地,包括“三旧”改造用地,不包含现在仍规划作工业用途的用地。
第三条 “三旧”改造用地包含以下范围:
“三旧”改造用地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县城城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必须依法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须依照本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编制,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本规定所指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是指规划编制时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第五条 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分别按组团以上规模用地及零散用地控制。组团以上规模用地是指居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用地规模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用地;零散用地是指用地规模未达到组团级规模的用地。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以下规定:
(一)性质为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基准容积率遵从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府〔2010〕3号)规定,即基准容积率为1.8。
(二)性质原为工业用地,且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基准容积率为1.8。
(三)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其基准容积率按《阳西县“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约定。
第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组团以上规模的用地,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按阳西县城总体规划期内所确定的片区进行城市密度分区控制,在片区范围内,已列入三旧范围改造的项目按照《阳西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年)》要求确定,具体内容是:
(一)老城片区(宋康路以南、织篢河以北):
允许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绿地率≥25%。
(二)城东片区(教育路以东):
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三)中山火炬园片区(城西北、中阳大道以西):
允许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四)城西片区(西湖路以西,中阳大道以南):
允许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绿地率≥30%。
(五)城中心区(西湖路东、教育路西、工业大道南、宋康路北):
允许容积率≤2.2,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六)工改商片区(经县政府已审批工改商规划范围):
允许容积率≤2.8,建筑密度≤35%,绿地率≥25%。
(七)其它片区(不在上述片区内的):
允许容积率≤2.2,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的零散用地其允许容积率,在满足各项相应的公共配套前提下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用地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8000平方米以下用地的:
1.非高层:允许容积率≤2.5,绿地率≥15%;
2.高 层:允许容积率≤3.5,绿地率≥15%。
(二)用地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下用地的:
1.非高层:允许容积率≤3.0,绿地率≥10%;
2.高 层:允许容积率≤4.0,绿地率≥10%。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沿街进深20米以内的用地,建筑规划层数按以下规定控制:
1.已确定街景立面、层高的沿街建筑,按原确定的街景立面控制要求控制。
2.未确定街景立面、层高的沿街建筑,建筑层数≤9层(超7层收增容费);工改商片区按九层实算容积率,超2.8部分收增容费。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规划经济技术主要控制指标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如确因地块建设的实际需要,需超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容积率允许值建设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公示后,经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对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准容积率约定的用地,其地块在规划报建时,应按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的通知》(西府〔2010〕3号)规定,补交超容积率土地差价。
第十一条 建筑控制(建筑间距、建筑退线)及公建配套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按《阳西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属各镇规划范围的,则参照县城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最终解释权由阳西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所有。本县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规定相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