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开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文件

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13-10-14 11:11:41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3815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西府告〔2013〕7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820号文批准我县征收溪头镇那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红村经济合作社、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3.3334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西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溪头镇那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红村经济合作社、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村经济合作社。

三、被征收地单位及面积:溪头镇那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红村经济合作社、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31.900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3126公顷,未利用地0.12公顷,合共33.3334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2013〕23号)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留用地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溪头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