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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行使的公告 西府告〔2026〕19号

发布日期:2026-03-26 16:26:49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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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镇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与镇履职事项清单实施工作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阳江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5号,下称省政府批复)等规定,现将我县部分县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行使,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4月1日起,调整由镇以其自身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20项,具体事项详见附件《阳西县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2026年4月1日前交由镇实施的、在省政府批复范围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事项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镇不再行使,交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镇在2026年4月1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继续办理。未列入省政府批复范围内的其他县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实施。

  三、相关县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政府部门负责。镇与县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政府协调决定。

  四、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各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各镇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各镇与县政府部门之间要强化协同联动,健全落实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法制审核协同机制等。

  五、各镇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原《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西府告〔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阳西县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附 件

阳西县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备注

1

44021700W00Y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

440214025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3

44021402600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织篢镇赋权范围为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4

440214287000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5

440214292000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6

440214286000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7

440232014000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8

440232012000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9

440232011000

对非法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0

440232081000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11

440214240000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12

440214241000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未经验线;验线不合格,建设工程擅自开工的行政处罚

13

440214288000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严重影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严重影响,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未按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14

440214290000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15

440212222000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16

44021402700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17

44021402800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18

44021402900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19

44021403000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20

440214037000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逾期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