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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西府告〔2025〕35号

发布日期:2025-07-04 21:30:18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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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人:阳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阳西县城广场路4号。

  被征收人:陈泽,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64*******1,户籍地:阳西县沙扒镇前步村委会福坞村27号。

  2000年,根据城乡发展需要,经上级政府批准,征收人决定征收位于儒洞镇乌石头村委会辖下月亮湾一带的土地作为兴建旅游度假区项目用地。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征收人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征地工作,由儒洞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征地补偿工作,对有关村民和村集体进行补偿。目前已顺利完成了土地征收。

  根据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1704行初54号审理查明的事实:2000年,根据月亮湾项目开发建设需要,阳西县人民政府委托儒洞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前期工作。2000年5月,儒洞镇政府派出工作人员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后,与乌石头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书》,随后开展土地丈量登记工作,丈量登记面积共3353.4015亩。国土部门按照“统一征收,统一按项目供地,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以及分批次申请”的规定,于2001年1月和2001年3月向阳江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用地指标共1200.7155亩,2012至2015年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报用地指标1079.342亩,申报的用地指标合计2280.0575亩。未申报用地指标的面积1073.344亩,该部分土地现状为空旷地和乌石头村集体对外发包的土地。

  征地相关获批文件如下:《关于阳西县国土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阳国土征字〔2001〕14号)、《关于回收国有土地作为月亮湾度假休闲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阳国土征字〔2001〕15号)、《关于阳西县国土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月亮湾多功能美食娱乐中心的批复》(阳国土征字〔2001〕16号)、《关于阳西县200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2〕12号]。

  实施征地时,根据《关于325国道改造扩建工程阳西县境路段征(拨)土地和拆迁问题的规定》(西府〔1994〕58号)、阳西县国土局《关于县城控制区内征(拨)土地补偿及其他费用标准的暂行规定》[西国土(征规)〔1998〕1号]、《阳江市市辖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阳府〔2000〕28号)等文件规定,《征地协议书》约定“征地范围内的树木按325国道补偿标准的50%作补偿,即每亩135元”。该协议已经乌石头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从2000年5月下旬起,儒洞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月亮湾项目用地实地丈量征用土地面积,下灶村每户村民也进行了实地核对和指认。2000至2003年期间,已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由儒洞镇人民政府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村民。

  2001年11月22日,儒洞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达成《关于月亮湾开发区征用沙滩范围内对陈泽承包地段树木补偿的调处意见书》(以下简称《调处意见》),根据该调处意见内容,陈泽所种的幼林木麻王树,由儒洞镇国土所及乌石头村委会会同陈泽及亲属丈量核定有林面积456.7亩。经陈泽本人签名确认,按700亩有林面积计算,给予照顾补偿,价格按林木补偿标准135元/亩计算,由儒洞镇人民政府支付94500元补偿款给被征收人了结其征地补偿事宜。因被征收人的个人原因,其一直未到儒洞镇人民政府领取余下的22500元。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阳府行复〔2024〕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如下:

  委托沙扒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金额人民币22500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及利息给被征收人,补偿款及利息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人账户。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陈泽签订《调处意见》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利息按照各时间段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五年期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分段计算,根据实际天数累计计算每日利息,得出全部利息金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