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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西府告〔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02-28 22:35:10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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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人:阳西县人民政府,地址:阳西县城广场路4号。

  被征收人:吴科艺,男,民族:汉,出生于1982年8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82*******8,住所:阳西县上洋镇菩提村委会便塘村开发新村二区十巷9号。

  省道S541线阳西县城至上洋段公路改建工程(绿色能源产业园至绿色食品产业园连接线工程)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交通项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541线阳西县城至上洋段公路改建工程(绿色能源产业园至绿色食品产业园连接线工程)建设用地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60号),经省政府同意,征收阳西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1.8723公顷。2023年12月16日,阳西县人民政府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西府告〔2023〕76号)。2024年7月19日,阳西县人民政府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府告〔2024〕49号),对位于上洋镇菩提村委会便塘村的部分土地实施征收。阳西县人民政府委托阳西县上洋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因未能与被征收人吴科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及附着物情况

  (一)被征收土地情况。被征收土地位于阳西县上洋镇菩提村委会便塘村开发新村二区十巷9号(详见附件1),面积共115.83平方米(宅基地62.80平方米,院子用地53.03平方米)。

  (二)地上附着物情况。被征收土地上有一间2层的砖墙混凝土房屋、厨房和门楼雨棚等(详见评估结果明细表)。

  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均为吴科艺。

  二、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情况

  (一)补偿情况。根据阳江市华纳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补偿金额共为人民币412415.10元(详见评估结果明细表)。

  (二)拆迁补助费情况。根据《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道S541线阳西县城至上洋段公路改建工程(绿色能源产业园至绿色食品产业园连接线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府办〔2023〕7号),搬迁补助费为3000.0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为7445.00元,两项合计10445.00元。

  以上合计补偿、补助总金额为人民币422860.10元(大写:肆拾贰万贰仟捌佰陆拾元壹角),所有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阳西上洋支行,账号62284811639*******5)。

  三、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情况

  根据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道S541线阳西县城至上洋段公路改建工程(绿色能源产业园至绿色食品产业园连接线工程)征地项目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等规定执行。

  四、交地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天内交出被征收土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阳西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1.拆迁查丈量面积平面图(吴科艺).pdf

                  2.评估结果明细表.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